国家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使用期限
荣市义春乡居民阮林红先生询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或承认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具体规定如下:
1.除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确认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a) 在本法第 176 条规定期限内,使用一年生作物土地、水产养殖土地、盐田土地、多年生作物土地以及人工林生产林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土地分配和农业土地使用权认定期限为 50 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可以继续使用本条规定的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b) 个人租赁农业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如个人有需要,国家应考虑继续租赁,但不得超过50年;
c) 使用土地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期限,根据投资项目经营期限或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申请书审议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投资法》规定经营期限超过50年的项目,土地分配和租赁期限按照项目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70年。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国家可以考虑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无需设立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土地划拨或土地租赁申请计算,但不得超过50年;
d) 外国外交机构办公场所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租赁期限届满,外国外交机构确需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考虑续租或者租赁其他土地;续租或者租赁其他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2.本条规定的土地划拨、租赁期限,自国家主管机关作出土地划拨、租赁决定之日起计算。
3.除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情况外,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的最后一年进行。土地使用者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申请。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申请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未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由主管国家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回土地。
4.土地使用年限未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处理土地附着物,将土地归还国家。自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后,土地使用者仍未处理土地附着物,国家应当收回土地,无偿收回土地及土地附着物;需要拆除的,拆除费用由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承担。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