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建设

总书记杜林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党的检查和纪律的新规定。

陈上 June 4, 2025 15:09

杜林总书记刚刚签署并颁布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96号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接受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没有任何例外。

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确保党组织和党员纪律的执行统一、严格、公正、准确、及时。

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由23至25名成员组成(包括2至3名兼职成员),其中中央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副主席人数由政治局决定。

中央直属省级党委和市级党委检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11至13人。河内市委和胡志明市委的检查委员会由13至1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党委决定)。主席由常委担任,副主席3至4名(常任副主席为党委委员),另有若干委员。河内市委和胡志明市委的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超过5人。

中央党政机关党政监察委员会、国会党政监察委员会、祖国阵线党政监察委员会、中央群众组织政府党委监察委员会由9至11名成员组成。监察委员会由11至13名成员组成,包括专职成员和兼职成员(由党委决定)。监察委员会主席由党委常务委员会副书记或兼职委员担任。

常务委员包括2-3名副主席和若干委员。政府党委监察委员会设3-4名副主席;常任副主席是党委委员。

第 296 条规定还包含相关内容。孵化基层之上的党的检查委员会

其中,省级直辖市、乡委检查委员会由3至7名专职委员(由党委决定)组成,主席由党委副书记或常委担任;副主席1至2名(其中1名副主席为党委委员)。

中央机关党委直属各级党委、中央政府党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委、祖国阵线党委和中央群众组织的党委检查委员会;省市级党委检查委员会、省市级人民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以及其他直属上级党委的党委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其中2至3名兼职委员(由党委决定),主席由党委副书记或常务委员担任;副主席1至2名。全职委员包括常任副主席(由党委委员担任)和若干名党委检查委员会干部全职委员。

关于省市直辖经济特区党委检查委员会第296条规定,在符合在基层直接设立更高层级党委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省级直属乡、区党委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适用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或者不设立检查委员会。

有权惩处违反规定的党员

关于党纪的执行,第296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的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具体而言,书记处和政治局决定对党员采取何种纪律处分,包括对书记处和政治局管理的干部党员采取的处分;对违反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生活方式、党务活动以及履行党员职责和所分配的专业任务的中央委员(包括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予以训诫和警告。

如遇开除或革除党籍的情况,应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终的纪律处分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对党员(包括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委员)的纪律处分措施。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省市级党委和中央直属党委(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委)成员,以及政治局、书记处干部但非中央委员的党员予以训诫警告;对其他情况,按照党章规定决定处分措施。

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