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总书记签署发布新的《党的巡视和纪律条例》。
苏林总书记刚刚签署并发布了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96号条例。
条例明确指出,一切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必须接受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处分,没有例外。
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确保党组织纪律和党员纪律统一、严格、公正、准确、及时执行。
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委员23至25人组成(含2至3人兼职),其中中央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副主席的名额由政治局决定。
省委和直辖市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检查委员会设专职委员13至15人(由党委决定)。委员会主席为常务委员,设3至4名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由党委委员担任),委员若干人。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人数不超过5人。
中央机关党检委员会、政府党委、国会党委、越南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群众组织政府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9至11人。政府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11至13人,包括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由党委决定)。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常委副书记或兼职委员担任。
专职委员设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政府党委检查委员会设副主任3至4人,常务副主任由党委委员担任。
第296条也规定了相关内容。孵化y基层以上各级党的检查委员会。
其中,省直属公社、坊党委检查委员会设专职委员3至7人(由党委决定),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常委任之;副主任1至2人(其中1人为党委委员)。
中央机关党委、政府党委、国会党委、越南祖国阵线党委、中央群众组织直属党委的党检委员会,各省市党委、各省市人民委员会的党检委员会,以及其他直属上级党委的党检委员会。委员会委员5-7人,兼职委员2-3人(由党委决定),其中党委副书记或常务委员任主席,副主席1-2人。专职委员包括由党委委员担任的常任副主席和若干由党委检查委员会干部担任的专职委员。
关于省、市直属经济特区党委检查委员会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凡符合设立直属基层党的上级委员会条件的,适用省直属公社、坊党委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其他情况,适用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或者不设立检查委员会。
党员违纪处分的权力
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第296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力。具体而言,对党员,包括受书记处和政治局管理的党员,由书记处和政治局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方式;对在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作风、党内活动、履行党员职责和被赋予的业务任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中央委员(包括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处分。
如有被解职或开除党籍的情况,须报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纪律处分的最终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对党员(包括中央委员会委员、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委员)的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对各省、直辖市党委委员、中央直属党委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和属于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的党员,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对其他情形,依照党章的规定,决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