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管理权下放的新法令
政府于2025年6月11日颁布了第127/2025/ND-CP号法令,规范了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国家管理权的下放。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国家在机关、组织和单位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力下放;基础设施资产(航空、公路交通、市场、灌溉、内河航道、铁路、海运、清洁水供应)的管理、使用和开发;资产公有制的确立以及已公有制资产的处理。
机关、团体、单位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127/2025/ND-CP号议定明确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将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移交给各部委、中央机关和其他地方,具体规定详述了政府2017年12月26日第151/2017/ND-CP号议定关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若干条款,并经政府2024年9月15日第114/2024/ND-CP号议定、政府2025年2月28日第50/2025/ND-CP号议定修改补充。
公共资产转移的顺序和程序,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21条的规定执行;无需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21条的规定报财政部长审议决定。
各部长、中央机关领导、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135条第2款规定,公布其管理的必须购买风暴、洪水和洪水风险保险的具体资产清单和实施路线图。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将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移交给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59条第2款b点规定的人民武装力量单位。公共资产移交的顺序和程序,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21条的规定办理,无需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21条的规定报财政部长审批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将地方管理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其他中央或地方机关、组织、单位和管理的项目的计划,如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92条第2款a点所述。
在此情况下,实施方案的批准顺序和程序应符合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93条的规定;无需委托《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负责管理公共资产的机构。财政部长应审议并决定第151/2017/ND-CP号议定第93条第1款d点、dd点的规定。
建立财产公有制
此外,根据第 127/2025/ND-CP 号法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以地方向部委、中央机构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形式处理以下资产的计划: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依照政府2025年4月1日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10条1款规定没收的,该法令规定了确定财产全民所有制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对已确定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处理。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以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形式处理以下资产的方案:案件证据、被定罪人的财产依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规定予以没收。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以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形式处理以下资产的方案:无主财产、遗失或遗弃财产、无继承人的遗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31条第1款规定。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所有者通过各部委和中央机构自愿将所有权转让给越南国家的资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47条第1款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处理方案)所有者通过地方当局自愿将所有权转让给越南国家的财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47条第1款、第2款规定。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部委和中央机构向越南国家无偿转移资产按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55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期限结束后的承诺。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处理方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地方当局向越南国家无偿转移资产按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5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经营期限结束后的承诺。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的资产,如项目合同签订机构为中央管理机构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处理方案)公私合作模式下投资的资产签订项目合同的机构属于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地方管理机构的。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向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之间转移的处理方案)埋藏、隐藏、掩埋或沉没的财产确立为公有财产。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80条第1款、第2款规定。
财政部长决定批准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104条第3款规定的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部分(标本)资产处理计划。
各部长、中央机关领导、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104条第4款规定的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部分(标本)资产处理计划。
第127/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27年2月28日止。如需延长本法令的适用期限,各部委、中央机关须报请政府提请国会审议决定。
本条例关于权限、国家管理职责、程序等规定与有关法律文件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凡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或公布,并于2027年3月1日前生效的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命令、政府决议、总理决定,凡包含本法令所定权限、国家管理责任、秩序和程序内容者,本法令相应条款于该等法律文件生效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