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管理权下放的新法令
2025 年 6 月 11 日,政府颁布了第 127/2025/ND-CP 号法令,规范了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领域的国家管理权力下放。

该法令具体规定了国家管理在机构、组织和单位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方面的权力下放;基础设施资产(航空、公路交通、市场、灌溉、内河航道、铁路、海运、清洁供水)的管理、使用和开发;建立资产的公共所有权以及对已建立公共所有权的资产进行管理。
机构、组织和单位的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 127/2025/ND-CP 号法令明确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将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的公共资产移交给各部委、中央机关和其他地方,具体移交方式见政府 2017 年 12 月 26 日第 151/2017/ND-CP 号法令第 20 条第 1 款 a 项,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若干条款,该法经政府 2024 年 9 月 15 日第 114/2024/ND-CP 号法令和政府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 50/2025/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
公共资产转移的命令和程序按照第 151/2017/ND-CP 号法令第 21 条的规定执行;根据第 151/2017/ND-CP 号法令第 21 条的规定,无需向财政部长报告以供审议和决定。
各部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省人民委员会应当公布其管理下必须购买风暴、洪水和内涝风险保险的具体资产清单,并按照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135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实施路线图。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将其管辖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移交给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59条第2款b项规定的人民武装力量单位。公共资产移交的命令和程序应当符合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21条的规定;根据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21条的规定,无需向财政部长报告以供审议和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将地方管理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其他中央或地方机构、组织、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计划,该计划按照第 151/2017/ND-CP 号法令第 92 条第 2 款 a 项的规定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计划的审批顺序和程序应符合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93条的规定;无需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向负责管理公共资产的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长应审议并决定第151/2017/ND-CP号法令第93条第1款d项和dd项的规定。
确立财产公有制
根据第127/2025/ND-CP号法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将地方资产移交给部委、中央机构或地方政府之间的处理方案。行政违规行为的证据和手段根据政府 2025 年 4 月 1 日颁布的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予以没收,该法令规定了建立全民财产所有权和处理已建立全民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的权限和程序。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将地方资产移交给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进行转移的处理方案。案件证据,被定罪者的财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予以没收。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将地方资产移交给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进行转移的处理方案。无主财产、遗失或被遗弃财产、无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资产所有者通过各部委和中央机构自愿将所有权转移给越南国家的资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47 条第 1 款的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移交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移交的处理方案)业主通过地方当局自愿将所有权转移给越南国家的财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47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部委和中央机构向越南国家无偿转移资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55 条第 1 款规定的运营期限结束后的承诺。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移交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移交的处理方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地方当局向越南国家无偿转移资产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5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运营期限结束后的承诺。
部长和中央机构负责人决定批准处理方案。根据公私合营模式投资的资产,如果签署项目合同的机构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则适用以下规定。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63 条第 1 款的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移交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移交的处理方案)根据公私合营模式投资的资产如果签署项目合同的机构属于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6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地方政府管理范围。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处理方案(包括地方移交部委、中央机关或地方间移交的处理方案)被掩埋、隐藏、埋没或沉没的财产归公共所有。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8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
财政部长决定批准根据第 77/2025/ND-CP 号法令第 104 条第 3 款规定,对濒危、珍贵和稀有野生动物的肢体(标本)资产的处理计划。
部长、中央机关负责人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批准根据第77/2025/ND-CP号法令第104条第4款规定,对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肢体(标本)资产的处理方案。
第 127/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止生效。如需延长本法令的适用期限,各部委和中央机构应向政府报告,以便向国民议会提出建议,供其审议和决定。
如果本法令中关于权限、国家管理责任、秩序和程序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同,则适用本法令的规定,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凡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或颁布,并在2027年3月1日之前生效的,包含有关国家管理权限、责任、秩序和程序规定的法律、国民议会决议、法令、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政府法令、总理决定,其与本法令规定相符的,本法令的相应规定均自该等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