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调整重组时公共资产的安排、配置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资产的安排、组织和处理,必须适合资产的管理使用对象、性质和特点,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资产资源,但必须有长远的眼光,服务于长远的目标。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实施行政单位调整和重组时公共资产的安排、处置和处理的正式批示。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省、地方各机关、组织、单位、工会在安排、改组行政单位时落实有关公共资产的安排、安置及处理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单位安排重组的资产处理原则:
实行行政单位编制的机关、组织、单位、工会、地方(以下简称机关、组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机关、团体、单位的公共资产按以下几类进行清查、分类、清单:(1)机关、团体、管理单位的资产(包括委托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出租、合资、联营、开发的资产);(2)清查发现的过剩/短缺的资产;(3)不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资产(代管资产、借入资产、租用其他机关、团体、单位的资产等)。
各机关、团体、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分类的结果,负责:(1)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余、亏空的资产进行处理(发现盈余的,计入本机关、单位资产;发现亏损的,在会计账簿上减少,不归入本机关、单位资产);(2)将留用、借用的资产退还给其他机关、个人;(3)终止资产租赁(经出租人同意,且终止租赁不影响本机关、单位正常经营的);(4)保护、保管本机关、团体、单位的资产,避免资产丢失、流失。
向负责制定机关、组织、单位公共资产安排、分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报告。公共资产安排、分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必须与各级行政单位安排重组计划的制定和综合过程同时进行。机关、组织、单位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在内政部的指导下进行。
行政单位安排完成后,应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资产安排、安置和处置方案,向机关、组织、单位进行资产的移交和接收;移交和接收工作应按照政府2017年12月26日第151/2017/ND-CP号议定同时颁发的01/TSC-BBGN号表格进行。在安排过程中,坚决杜绝任何资产损失。
完成行政单位、机构、驾驶新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资产使用标准和规范安排资产使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确保节约、高效。
对多余的(按照新的组织结构不再需要的)或者依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规定必须处理的资产,要编制处理申请书,报请主管机关和人员研究决定,按照规定处理;不得使资产闲置、闲置、挪作他用、使用无效,造成浪费和损失。
对于合并、新设企业前已决定交由有权机关、人员处理,但在合并、新设企业时尚未完成的资产,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内容。
资产的安排、整理和处置要适合管理使用主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但要有长远的眼光,服务于长远目标;在行政单位改组、重组时,安排、整理和处置资产时,不必按照政府2025年1月1日第03/2025/ND-CP号议定(关于规范房屋、土地等公共资产的整理和处置)的规定办理房屋、土地的整理和处置手续。优先安排和合理处置地方新建基层行政单位之间的资产。如需转换资产职能,则应按规定进行职能转换,以服务于职能任务的履行。
公共资产的组织实施及具体处理,依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的规定、财政部2025年2月28日第2454/BTC-QLCS号批示、2025年4月15日第4891/BTC-QLCS号批示的指导以及各权责机关相关指导文件执行。
主管机关或个人核准行政单位设置方案、核准公共资产处理计划或尚未依核准计划组织处理房屋、土地及公共资产时,管理、使用资产的机关、团体或单位应妥善保管资产,避免侵占或流失;已办理安排者,由合并、整合或安排后的新机关、团体或单位负责保管资产,并负责进行资产的安排及处理。
制定公共资产配置、处置及处置计划的指导意见:
适用于办公室、商业机构:县级机关、组织、单位(取消区级后)的办公总部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给其所在地的基层行政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机关、组织、单位)作为办公总部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可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经第114/2024/ND-CP号议定第1条第5款修改补充)第4a条第6款a、b点规定的管理办法,安排一个办公总部供多个机关、组织、单位使用。

落实省、区、乡级机关、组织、单位与所在地区中央机关、组织、单位之间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互换(移交),在总部设施面积超过标准和规范而存在富余、过剩或不足的地方,可以安排多个机关、组织、单位共享房屋和土地设施,确保最大限度利用该地区现有设施、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整理整顿后剩余的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进行资产处理,其中,应优先将功能转换为医疗、教育设施,以及用于其他地方公共目的(图书馆、公园、文化体育机构等);收回并移交给具有地方房屋管理和经营职能的组织进行管理和使用(为服务国家长远目标而进行管理;保存和保护资产;安排机关和单位临时使用;出租土地附属房屋等);移交给地方土地基金开发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等。
对于汽车:对于服务于特定活动的专用车辆,按照接受任务的机关、组织、单位获得相应资产继续执行任务的原则处理。对于区级单位撤并后服务于区级单位一般工作的车辆,应当分配、移交给仍缺少或无资产的机关、组织、单位,或者按照规定处理。
对于机械、设备和其他资产:对于专用机械设备,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任何机关、组织或单位,接受使用专用机械设备的任务,均按规定获得相应资产,以继续执行该任务。
对共用机器设备、共享机器设备等资产,应当优先利用尚可使用的资产,将其转移至单位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新的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确保安置后任务的执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购置新资产的需要。
有剩余的,按照规定在新的地方行政单位之间调拨或者按照规定处理。
对于基础设施资产:遵守现行法规、专业管理部委和部门的指示以及国家专门管理部门关于基础设施资产的指示。
省人民委员会还责成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制定计划,安排、分配和管理其管理的公共资产;责成有关部门、行业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指导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安排、分配和管理国家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制定和实施行政单位安排改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