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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调整、重组时公共资产的安排、布局和处置的指导意见

德勇 May 14, 2025 11:16

资产的安排、组织和处理,必须适合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对象、资产的性质和特点,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产资源,但必须有长远的眼光,服务于长远的目标。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行政单位重组时公共资产的安排、安置和处置的正式通知。

Trụ sở UBND tỉnh Nghệ An. Ảnh tư liệu Thành Duy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总部。图片:Thanh Duy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要求省、地方各机关、组织、单位、工会在行政单位改组、重组时落实有关公共资产的安排、安置及处理内容如下:

实施行政单位安排重组的资产处理原则:

行政单位编制内各机关、组织、单位、工会、地方(以下简称机关、组织、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机关、团体、单位的公共资产按以下几类进行清查、分类、清单:(1)机关、团体、管理单位的资产(包括委托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出租、合资、联营、开发的资产);(2)清查发现的过剩/短缺的资产;(3)不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资产(代持资产、借入资产、租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产等)。

各机关、团体、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分类的结果,负有下列责任:(1)对清查中发现的多余、短缺的资产进行处理(发现多余资产的,计入本机关、单位资产;发现短缺资产的,在会计账簿上减少,不归入本机关、单位资产);(2)将借用的资产退还给其他机关、个人;(3)终止租赁资产(经出租人同意,且终止租赁不影响本机关、单位正常经营的);(4)保护、保管本机关、团体、单位的资产,防止资产丢失、流失。

向负责制定机关、组织、单位公共资产安排、分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报告。公共资产安排、分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必须与各级行政单位安排重组方案的制定和综合工作同时进行。机关、组织、单位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在内政部的指导下进行。

行政单位安排后,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资产安排、安置和处理方案,向机关、组织、单位进行资产的移交和接收;移交和接收工作按照政府2017年12月26日第151/2017/ND-CP号议定一并颁发的01/TSC-BBGN号表格进行。在安排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发生资产损失。

完成行政单位、机构、驾驶新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资产使用标准和规范安排资产使用;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确保节约高效。

识别剩余资产(按照新的组织结构不再需要的资产)或依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规定必须处理的资产,编制申请处理卷宗,报请主管部门或个人审议决定,并按规定处理;不允许出现资产闲置、不使用、用错用途、使用无效,造成浪费和损失的情况。

对于合并、新设企业前已决定由有权机关、个人处理,但至合并、新设企业实际处理时尚未处理完毕的资产,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内容。

资产的安排、整理和处置要适合管理使用主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但要有长远眼光,服务于长远目标;在行政单位改组、重组时安排、整理和处置资产时,不必按照政府2025年1月1日第03/2025/ND-CP号议定(关于房屋、土地等公共资产的整理和处置规定)的规定办理房屋、土地的整理和处置手续。优先协调和合理安排地方新设基层行政单位之间的资产。如需转换资产职能,则职能转换要按规定进行,以服务于履行职能任务。

公共资产的组织实施及具体处理,依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的规定、财政部2025年2月28日第2454/BTC-QLCS号批示、2025年4月15日第4891/BTC-QLCS号批示及各权责机关相关指导文件的规定执行。

主管机关或个人核准行政单位设置方案、核准公共资产处理计划或尚未依核准计划组织处理房屋、土地及公共资产时,管理、使用资产的机关、团体或单位应妥善保管资产,避免侵占或流失;已组织处理者,由合并、整合或设置后的新机关、团体或单位负责保管资产,并负责进行资产的整理及处理。

制定公共资产安排、安置和处置计划的方向

适用于办公室和商业机构:县级机关、组织、单位(取消区级后)的办公总部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给其所在地的基层行政单位或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机关、组织、单位)作为办公总部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可按照第151/2017/ND-CP号议定(经第114/2024/ND-CP号议定第1条第5款修改补充)第4a条第6款a、b点规定的管理办法,安排一个办公总部供多个机关、组织、单位使用。

Toàn cảnh khu vực trung tâm thành phố Vinh. Ảnh tư liệu Lê Thắng
荣市市中心全景。图片来源:Le Thang

做好省、区、乡级机关、组织、单位与总部所在地中央机关之间,对与标准、规范相比面积过剩、超出或不足的,进行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互换(移交),可以安排多个机关、组织、单位共用一套房屋和土地设施,确保最大限度利用该地区现有的设施、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整理、改组后剩余的总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的规定进行资产处理,其中,应优先转为医疗、教育设施等功能,以及用于其他地方公共目的(图书馆、公园、文化体育机构等);收回后交由具有地方房屋管理、交易职能的组织进行管理和使用(为服务国家长远目标而进行管理;保存和保护资产;安排机关、单位临时使用;出租土地附属房屋等);依法交由地方土地基金开发组织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等。

对于汽车:对于服务于特定活动的专用车辆,按照接受任务的机关、组织、单位获得相应资产继续执行任务的原则处理。对于区级单位撤并后服务于区级单位一般工作的车辆,应当分配、移交给仍缺少或者没有资产的机关、组织、单位,或者按照规定处理。

对于机械、设备和其他资产:对于专用机械设备,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任何机关、组织或单位接受使用专用机械设备的任务,均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资产,以继续执行该任务。

对共用机器设备、共享机器设备等资产,应当优先利用尚可使用的资产,将其转移至单位新的工作地点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继续使用,确保安置后任务的执行,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尽量减少购置新资产的需要。

如有剩余,按规定在新的地方行政单位之间调剂或者按规定处理。

对于基础设施资产遵守现行法规、专业管理部委和部门的指示以及国家专门管理部门关于基础设施资产的指示。

省人民委员会还责成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制定计划,安排、分配和管理其管理的公共资产;责成有关部门、行业根据职责任务负责指导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和各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安排、分配和管理国家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制定和实施行政单位安排改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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