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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部委合并后,公共资产如何处理?

陈常 March 3, 2025 10:49

政府近期颁布了第50号法令,对《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因此,国家机关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终止营业时,应当依法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分类;对清查中发现的过剩或者不足的资产,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不属于机关所有的资产(代管的资产、借用的资产、租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资产……),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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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总部。图片:Duc Anh

机关、单位合并、整合(包括在原有机关、单位改组基础上设立新的机关、单位)的,合并、整合后的法人继承被合并、整合机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权,并按照公共资产使用标准和规范负责安排资产的使用;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

此外,还应查明剩余资产(根据新机构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不再需要使用的资产)或依照法律和本法令规定必须处理的资产,并编制卷宗,报请主管部门或个人审议,决定依法处理。对于合并、整合前主管部门或个人已决定处理,但在合并、整合时,被合并、整合的国家机关尚未完成处理的资产,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内容。

发生分立情形的,由被分立的国家机关负责制定现有财产分割方案,并将处理中的财产责任确定为分立后的新法人实体的财产,并报有分立决定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

分立完成后,新的法人实体应按照资产使用标准和规范安排资产使用,并按照职责分工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对于剩余资产或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必须处置的资产,新的法人实体应负责做好记录,并报主管部门和人员研究决定按规定处理。

终止业务或者将职能、任务移交其他机关、组织、单位时,根据主管机关或个人的政策,终止业务的国家机关应主持、协调接受职能、任务的机关、组织、单位,根据移交的职能、任务和资产的实际状况,制定资产分割计划,纳入组织安排项目/计划,报主管机关或个人批准。

不属于规定范围的业务解散或者终止的,在解散或者终止该机关或者其主管人员的业务的决定发布后,被解散或者终止的国家机关负责将资产移交给其上级管理机关或者指定接收资产的其他机关。

受托接收资产的机关应当依据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有权限的机关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组织资产的处理。

于解散或终止营业前,已决定由主管机关或个人处理之资产,于解散或终止营业时,该解散或终止营业国营机关尚未完成处理者,由受托接收该资产之机关负责继续执行其未完成之内容。

据越南网报道
https://vietnamnet.vn/sau-hop-nhat-nhieu-bo-so-nganh-tai-san-cong-se-xu-ly-sao-2376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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