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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如果人们需要更换车辆登记证
合并后的车辆登记证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第190/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规定处理与国家机构改组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对主管机关和职务颁发的文件和证件作出如下规定:
主管部门和职权部门颁发和授予的文件和证件
1.国家机构改组前,主管机关、职权机关颁发或者核发的、尚未失效或者有效期未届满的文件、证件,依照法律规定继续适用,直至失效或者由承担其职责、任务、权力的机关、职权机关、职权机关或者个人修改、补充、更换、废止、撤销或者废止。
2.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机构改组实施前,主管机关或者职务已经颁发的公文,在有效期未届满的,无须办理颁发、更换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政府总理可以撤销在国家机构改组前由各部长或各部级机关首长发布或由各部长或其他部级机关首长联合发布的、在国家机构改组后无法确定撤销权机关的、不再适用的法律文件。
由此可以理解,省份合并后,未到期或尚未过期的车牌仍可正常使用,无需更换。
但根据第79/2024/TT-BCA号通知第18条规定,合并后仍存在需要更换车辆登记证和车牌的情况,具体如下:
- 车辆登记证、车牌模糊或者损坏。
- 改装汽车;改变油漆颜色的汽车。
- 将注册车辆的牌照由白底黑字改为黄底黑字(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车辆),牌照由黑底黑字改为黄底黑字。
- 更改车主信息(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车主需要将车辆登记证更改为新地址。
- 车辆登记证书已过期。- 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旧的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更换为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车主有必要将短牌照更换为长牌照或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