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最终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结束区级行政单位的运作。
6月16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以470/470票赞成的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

经接收修改后,提请国会批准的决议草案共2条,其中第1条修改和补充现行宪法5个条款(包括第9条、第10条、第84条第1款、第110条、第111条)。
第二条规定了决议的生效日期、县级行政单位职能的终止和过渡规定(已审查、吸收和修改,具体内容参照政治局、秘书处第150-KL/TW号、第163-KL/TW号和第167-KL/TW号结论)。
在国会通过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若干条款的决议后,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乡级行政单位设置的34项决议,以及国会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设置的202/2025/QH15号决议,将建立完整、同步的法律基础,确保全国所有行政单位统一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按照该模式设置的行政单位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修正案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分为两级,即省、直辖市和法律规定的省、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单位。专门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设立。
行政区域划分、撤销、合并、调整等必须征求当地民众的意见,并按照国会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
地方政府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组织,包括按适合农村、城市和岛屿地区特点的行政单位组织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由国会规定。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地方当局由国会在设立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时予以规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全国县级行政单位的运作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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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还规定,2025年实行行政单位安排后,完善机关组织机构,结束县级行政单位运作时,不再选举实行行政单位安排后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再选举实行行政单位安排后的各省和直辖市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根据主管干部工作的党的委员会的公告,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调整后设立的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政府总理任命调整后设立的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级人民委员会委员,任命改组后产生的下级行政单位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安排后设立的省、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允许任命非人民议会代表的人员担任安排后设立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或者在实行市政府模式、未设立人民议会的区,任命非人民议会代表,组成临时人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