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最终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结束区级行政单位的运作。
6月16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以470/470代表赞成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

经受理修改后,提请国会批准的决议草案共2条,其中第1条修改和补充现行宪法5个条款(包括第9条、第10条、第84条第1款、第110条、第111条)。
第二条规定了决议的生效日期、县级行政单位运作的终止和过渡规定(审查、吸收和修改具体规定政治局和秘书处的第150-KL/TW号、第163-KL/TW号和第167-KL/TW号结论)。
在国会通过修改和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若干条款的决议后,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乡级行政单位设置的34项决议,以及国会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设置的202/2025/QH15号决议,这将为全国所有行政单位统一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奠定完整、同步的法律基础,按照该模式设置的行政单位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其中,修改内容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分为两级,即省、直辖市和依法设立的省、直辖市以下的行政单位。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设立。
行政区域划分、撤销、合并、调整等事项,应当征求当地人民的意见,并按照国会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办理。
地方政府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政单位形式组织,包括按照国会规定的适合农村、城市和岛屿地区特点的行政单位组织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地方当局由国会在设立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时规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区级行政单位停止运作。
.jpg)
决议还规定,2025年实行行政单位编制安排后,完善机关组织机构,结束县级行政单位运作时,不再选举编制安排后设立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再选举编制安排后设立的各省和直辖市的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根据主管干部工作的党的委员会的公告,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调整后组建的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政府总理任命调整后组建的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级人民委员会成员,任命改组后产生的下级行政单位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改组后设立的省、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特殊情况下,允许任命非人民议会代表的人员担任改组后设立的行政单位的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或者在实行市政府模式、未设立人民议会的区,以人民议会代表身份组成临时人民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