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就修改和补充宪法若干条款提出意见。
6月13日下午,国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国会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第二次)。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在讨论中发言,基本同意拟吸收、修改的内容。
但从认真研究的过程中,代表们提出了两点具体贡献,重点是确保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和一致性,特别是公社一级人民议会代表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利以及宪法技术问题。
因此,陈一明代表表示同意保留人民议会代表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利。
然而,根据本届国会审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人民法院系统采用三级组织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和区域人民法院。因此,不会设立与乡镇一级地方政府相当的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乡级人民议会代表如何行使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哪一级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分析道,“因为如果宪法的现行规定保持不变,乡级人民议会代表仍然有权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30日第41号报告《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意见汇总报告》提出,“责成省人民议会质询省人民法院或直辖市人民法院院长,要求区域人民法院向省人民法院或直辖市人民法院院长报告工作;省人民法院或直辖市人民法院院长向省人民议会报告本法院和区域人民法院的工作”。
政府报告指出,“综合群众、各界、各级意见的结果显示,建议继续保留这一机制的意见较多,并建议进行调整,规定省级人民议会代表有权质询省、自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一明代表评论说:上述提案只保障省级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而没有保障乡级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不符合2013年宪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该提案需要予以澄清。
但他也表示,关于人民议会代表对上述职务的质询机制的规定,本决议草案无法具体规定,需要在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特别是正在研究修改补充的《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
该代表表示,如果相关法律文件没有规定上述乡镇人民议会代表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那么宪法必须授权国会作出规定。
因此,为了使有关法律草案中明确人民议会代表质询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院长的权利规定具有法律依据,陈一明代表建议继续研究修改2013年宪法第115条第2款,在“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一语后增加“根据国会的规定”一语,将其改为“人民议会代表有权根据国会的规定质询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和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

在宪法技术方面,决议草案仍然使用“直辖市”的说法(修改和补充宪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三款)。
但本次国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和刚刚通过的《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设置的决议》均未使用这一表述,而仅使用了“市”这一表述。
“在地方政府现有组织结构下,省辖市模式已不复存在,我认为用‘市’来指代‘直辖市’更为合适。因此,我建议起草机构进行研究修改,使其统一。” 义安省代表说道。
据政府报告,经过一个月的组织意见征集,在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下,共收到来自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国会关于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决议草案所有内容和规定的意见280,226,909条。
绝大多数意见(99.75%)同意对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要性;同意《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草案起草委员会意见》中提出的修改和补充的范围以及修改和补充2013年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
此外,也有意见建议对宪法其他一些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建议继续在一些具体条款中调整宪法技术,以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同日下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法》、《工会法》、《青年法》、《基层民主实施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