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证书发放细则

光伏 July 4, 2025 17:23

永禄坊阮林红先生询问: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需要哪些文件?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48条规定,颁发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1.拥有房屋的住户和个人,具备下列证件之一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a) 根据建筑法规定需要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应当办理房屋建筑许可证或者有期限的房屋建筑许可证;

b) 1994年7月5日政府关于住房买卖的第61-CP号令规定的国有住房买卖合同或1994年7月5日之前的国有住房清算和估价文件;

c) 移交或捐赠感恩、慈善、团结房屋的文件;

d) 根据国会2003年11月26日第23/2003/QH11号决议关于在1991年7月1日前的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国家管理和安排使用的房地产的规定,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日第755/2005/NQ-UBTVQH11号决议关于在1991年7月1日前的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实施过程中处理若干具体房地产案件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不属于国家全民所有期间颁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

d) 2006年7月1日前交易,依法经公证或经主管机关人民委员会认证的购买、出售、赠与、交换或继承住房的文件。

自2006年7月1日起购买、赠与、交换或继承住房的,必须根据住房法的规定提供该项交易的文件。

从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销售的房屋,应当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 法院判决、裁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已经生效并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文件;

g) 本条款a、b、c、d、dd和e点中规定的文件之一,该文件载有他人姓名且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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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7月1日前拥有房屋,但未持有本条第1款规定证件且无争议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3.家庭或个人拥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以外的房屋,无需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应当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需要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应当持有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建筑法规定的存在资格证明。

4.国内组织、有外资的经济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籍人士投资兴建经营性住宅,并持有符合住房法规定的证件的,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

购买、受赠、继承房屋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拥有房屋的,应当依法持有该房屋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

5. 房主对该地块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

a) 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拥有房屋者,应依房屋法规定,持有房屋交易文件;

b) 依照住房法规定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依照本条规定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以及依法经过公证、认证的土地租赁合同、出资合同、合作经营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者同意建造房屋的书面文件;

6、依法规定为混合用途建设,且设立在住宅用地上的,应当对建设项目或者全部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期限稳定、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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