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证书的详细规定
永禄坊的阮林鸿先生问道:根据现行规定,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需要哪些类型的文件?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48条规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附属土地资产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方式如下:
1. 拥有房屋的家庭和个人,如果持有下列文件之一,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a) 根据建筑法规定需要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办理住房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住房建设许可证;
b) 根据1994年7月5日政府第61-CP号法令(关于出售和交易住房)规定的国有住房买卖合同,或1994年7月5日之前国有住房的清算和估价文件;
c) 移交或捐赠感恩、慈善和团结房屋的文件;
d) 住房所有权文件,在1991年7月1日之前,根据国民议会2003年11月26日第23/2003/QH11号决议(关于在实施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过程中由国家管理和安排使用的房地产)和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日第755/2005/NQ-UBTVQH11号决议(关于在实施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过程中处理若干房地产具体案件)的规定,在国家未将此类房地产所有权确立为全体人民所有期间,由主管机关签发的住房所有权文件;
d)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经主管机关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公证或认证的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或继承文件。
对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后购买、赠与、交换或继承的住房,必须按照住房法的规定出具交易文件。
如果是从投资建设房屋出售的房地产企业购买房屋,则必须由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e) 法院判决、裁定或主管国家机构的文件,该判决、裁定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确定了房屋所有权;
g) 本条款 a、b、c、d、dd 和 e 点中规定的文件之一,该文件上写有其他人的名字,且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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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一个家庭或个人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拥有房屋,但没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文件,并且没有争议,则将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3. 如果住户或个人拥有的房屋不属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情形,且无需申请建筑许可证,则应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明书;如果需要建筑许可证,则必须持有区级主管建设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房屋符合建筑法规定的存在条件。
4. 国内组织、外商投资经济组织以及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为商业目的投资建造房屋,并持有符合住房法规定的文件,应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如果通过购买、获赠、继承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拥有房屋,则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交易凭证。
5. 如果房屋所有人没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则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签发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 对于在越南拥有房屋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住房法的规定提供住房交易文件;
b) 对于根据住房法规定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本条款第a点所列情形的房屋所有者,必须有根据本条规定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出资合同、商业合作合同或土地使用者同意建造房屋的书面批准文件,并且该批准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证;
6. 如果建筑物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混合用途,并且建在住宅用地上,则应当为作为建筑物主体或整个建筑物的财产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期限稳定且长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