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证书发放细则
永禄坊阮林红先生询问:根据现行规定,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需要哪些文件?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48条规定,颁发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1.拥有房屋的家庭和个人,具备下列文件之一的,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a) 根据建筑法规定需要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应当办理房屋建筑许可证或者有期限的房屋建筑许可证;
b) 1994年7月5日第61-CP号政府关于住房买卖和交易的法令规定的国有住房买卖合同或1994年7月5日之前国有住房清算和估价文件;
c) 移交或捐赠感恩屋、爱心屋、团结屋的文件;
d) 根据国会2003年11月26日第23/2003/QH11号决议关于在1991年7月1日前实施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期间由国家管理和安排使用的房地产的规定,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日第755/2005/NQ-UBTVQH11号决议关于在1991年7月1日前实施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期间解决若干房地产具体案件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不属于国家全民所有期间颁发的关于住房所有权的文件;
d) 2006年7月1日前交易,依法经过公证或经主管部门人民委员会认证的购买、出售、赠与、交换或继承住房的文件。
自2006年7月1日起购买、接受赠与、交换或继承住房的,必须根据住房法的规定提供该交易的文件。
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用于投资建设销售的房屋,必须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 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定、决定或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文件;
g) 本条a、b、c、d、dd、e点规定的文件之一,由他人出具,且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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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7月1日前拥有房屋,但未持有本条第1款规定文件且无争议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3.家庭或个人拥有本条第1款、第2款未规定情形的房屋,无需办理建筑许可证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需要办理建筑许可证的,须持有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建设法规定存在的证明。
4.对国内组织、有外资的经济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籍人士投资建设经营性住宅,并持有符合住房法规定的证件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
购买、受赠、继承房屋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拥有房屋的,必须依法提供该等交易的文件。
5.房主对该地块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a) 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拥有房屋者,须依房屋法规定持有房屋交易文件;
b)根据住房法规定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情形的,须持有根据本条规定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合同或出资合同或合作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者同意建造房屋的书面文件,并依法经过公证或认证;
6、依法规定为混合用途建设,且建设在住宅用地上的,应当对建设项目或者全部建设用地的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期限稳定、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