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收回土地,安置区必须同步完成
2024年《土地法》和第88/2024/ND-CP号法令与以往关于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支持和安置的规定相比,其新颖突出之处之一是,地方在作出收回土地决定前,必须在安置区同步完成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
征地前,必须先完成安置区建设。
具体而言,2024年《土地法》第91条第6款首次规定,安置区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配套完成技术基础设施和同步的社会基础设施条件;同时,必须符合被收回土地居住社区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安置区可以安排一个或多个项目。省级人民委员会、县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即将按照两级地方政府模式设立的坊、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安置项目,确保为被收回土地的群众提供积极的安置安排。
作出征地决定前,必须完成补偿、扶持、安置方案和安置措施的审批。
(摘自2024年土地法第91条第6款)

2024年《土地法》规定了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原则。据此,国家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和安置必须确保民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和依法进行;以社区和地方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文明、现代化发展为目标;并关注社会政策受益者和直接农业生产者。

土地补偿以划拨与被征收土地用途相同的土地的方式进行。如无土地补偿,则按照主管级人民委员会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确定的被征收土地类型的具体地价,以现金补偿。被征收人已获得土地或房屋补偿,但需要现金补偿的,将根据其在编制补偿安置方案时登记的意愿,以现金补偿。
被征地人有需要,且当地具备土地、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考虑以与被征地用途不同的土地或者房屋补偿。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如果收回土地后剩余的地块面积小于省人民委员会就《土地法》规定的最小面积所规定的最小面积,且土地使用者同意收回土地,则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决定收回土地,并依法对该地块进行补偿、扶持和管理。此种情况下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费用应当纳入项目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中。

省土地基金发展中心主任高光忠先生表示:在乂安省,根据2024年土地法和第88/2024/ND-CP号法令,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9月30日颁发了第33/2024/QD-UB号决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生效),其中对收回土地后的补偿、支持和安置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必须承认,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这是2024年土地法的一项新的、不同的、进步的规定。该规定创造了有利条件,迫使地方更有决心平衡预算,分配资源,预留干净的土地建设安置区,作为项目收回土地的基础。
事实上,不仅在义安省,其他地方也存在一些安置区投资不规范、缺乏同步性,且没有为安置人口提供社会基础设施的情况。这导致近年来,各县镇安置区的社会住房区和住房,虽然有土地或房屋,但由于缺乏同步的技术和社会基础设施,而未被利用,许多安置房被废弃、破败,造成浪费……

因此,上述规定有助于克服原2013年《土地法》的局限性和不足,该法仅规定安置区住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必须在同一天作出土地收回决定和批准补偿、支持和安置计划的决定(根据第69条第3款a点,第85条第3款)。
安置区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与以往不同,2024年《土地法》对同步建设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标准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安置区必须确保以下条件:安置区的技术基础设施至少应达到农村地区的新农村标准和城镇地区的城市标准,其中包括:确保与邻近地区连通的道路、照明和电力、供排水系统、通讯和环境治理。省级和区级人民委员会(即将升级为公社级)负责依法制定和实施安置项目和安置区。

同时,安置区的社会基础设施必须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教育、体育、商业市场、服务、娱乐等。此外,2024年土地法还规定,安置区必须根据各地区的条件、风俗和做法进行设计。
为了给被收回土地的群众创造最有利的条件,2024年《土地法》(第110条)规定,安置地点的选择应当优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在被收回土地的乡级行政单位;(2)在被收回土地的区级行政单位,没有可供安置的土地的,在被收回土地的乡级行政单位;(3)在被收回土地的区级行政单位,有同等条件的其他地点安置;(4)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的地块作为安置区。

近日,在政府与地方就加快推进百万套社会住房项目召开的会议上,总理强调,预留建设用地用于社会住房基金开发并不意味着地方必须安排无法拍卖的劣质地块来建设社会住房,而是必须选择方便居民居住和出行的地块。这一要求也与《土地法》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相一致,该规定始终要求新建和安置的住房必须优于或相当于土地收回地块所在地的条件。

为解决实际困难,国家还规定了国家缩短土地收回期限的情况。2024年《土地法》第79条规定了31种缩短土地收回期限的补偿和支持情况,但仍需确保同步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并可与投资项目实施和土地收回同时进行。

为确保严格性,2024 年《土地法》第 83 条和特别是第 88/2024/ND-CP 号法令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应在本法第 81 条和第 82 条规定的情况下,向国内组织、宗教组织、附属宗教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和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即将改为乡级人民委员会)为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不区分土地使用者、组织和个人管理和占有土地;在违反土地法收回土地、依法终止使用收回土地、自愿归还土地、因山体滑坡、地面塌陷造成土地损失收回土地等情况下,向家庭、个人和社区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