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1 日起土地记录处理的变化
自7月1日起,地方政府将改组为两级政府,权力将发生重大变化。为此,政府颁布了第151/2025/ND-CP号法令,其中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将土地领域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一级。
具体而言,根据2025年6月12日第151/2025/ND-CP号法令,土地处理将有以下重要变化:
人们可以在该省的任何地方提交土地申请。
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8条关于土地登记、土地附属物和地籍记录的程序和材料的规定:因此,在提交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材料时,登记申请人可以选择省级区域内的其中一个地点提交材料。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地籍记录按乡级行政单位收集。
法令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附属物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居住小区的,可以选择在何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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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可行性,避免民众遇到困难,法令还明确规定:办理土地行政手续的机关,不得在两级地方政府安排组织后要求土地使用者更正土地相关记录及文件,而应在土地使用者办理行政手续时,或根据土地使用者的需求,同时要求更正。
乡镇人民委员会在履行2024年《土地法》第137、138、139、14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颁发手续时,无须另行确认土地是否符合规划、无争议、土地使用稳定。
根据上述规定,登记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向上述机构提交;(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3)在登记申请人与土地登记办公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约定的地点提交;(4)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者省级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提交。
目前,由于第151/2025/ND-CP号法令要到2025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而新的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将从7月1日起同时实施(部分乡镇已于2025年6月20日起进行试点),因此,需等待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具体规定,以及受理和解决地方间问题的规定,才能正式实施。
此外,据土地登记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土地登记本身存在法律技术性问题,本地“一站式”部门难以审核确认外地录入的土地登记是否有效,因此目前各地土地登记处和“一站式”部门将接收本地土地登记。在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稳定运行,特别是互联互通的“一站式”部门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各地群众均可直接提交或邮寄。

农业与环境部土地分配司司长泰维雄先生分享道:“第151/2025/ND-CP号法令规定了上述突破,但政府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比,由于基础设施不足,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很可能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与乡镇、地方土地登记处等“一站式”部门对接,才能实施这项规定。”
权力下放,强力下放至公社层面
根据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负责接收土地登记材料和归还土地附属物结果的机关包括: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接收省、县、乡各级行政手续材料和归还结果的“一站式”部门;土地登记办公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
因此,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从2025年7月1日起,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首次被授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附在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红皮书)。
除上述情况外,公社一级还负责对2024年7月1日前出让的带有花园和池塘的地块的土地出让、土地调整和重新确定居住用地面积等情况颁发红皮书。一些以前由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权限现已下放到公社一级,例如向宗教组织和旅居国外的越南人颁发证书等。

办理时间最长为3个工作日。如未能按规定及时返回申请处理结果,受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方式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令还指出,如果登记申请人提交了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版,在收到行政程序解决结果时,登记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交卷宗组成部分的原件,但建筑许可证、投资项目批准决定、投资决定、投资许可证、投资证书等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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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更多红皮书兑换案例
具体而言,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V部分附录I第7(C)节规定,补发和更换已颁发的证书(红皮书)的程序包括以下情况:土地使用者需要将2024年8月1日前颁发的证书更换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颁发的证书被污损、模糊、撕毁或损坏;针对多块土地颁发的证书,根据土地使用者的需求,对每块土地分别颁发证书以及按规定补发和更换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此外,新证书的签发也适用于以下情况:
- 按照签发证书时土地法的规定,签发证书上载明的土地使用目的与按照2024年《土地法》第9条和政府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法令规定的土地分类确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不同;
- 签发证书时土地使用实际位置与签发证书时土地使用实际位置不符;
-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仅记载妻子或丈夫的姓名。现请求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并同时记载妻子和丈夫的姓名。
- 已颁发的证书上记录了该家庭的姓名,现在该家庭的共享土地使用权成员要求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以记录该家庭的共享土地使用权成员的全名或由于地籍测绘和地籍测量而更改地块边缘的大小、面积和编号,但不改变地块边界。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应将本节规定的材料提交至“一站式”部门、土地登记处或其分支机构。受理机构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出具材料收据并安排结果反馈。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材料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和补充完整材料,以便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和补充。如受理机构为“一站式”部门,则应将材料转交土地登记处,以便土地登记处进行更正并更新地籍记录和土地数据库;颁发(或送交)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送交受理机构转交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