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1 日起土地记录处理的变化
自7月1日起,地方政府将改组为两级政府,权力将发生重大变化。为此,政府颁布了第151/2025/ND-CP号法令,其中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将土地领域的权力下放到乡镇一级。
具体而言,根据2025年6月12日第151/2025/ND-CP号法令,土地处理将有以下重要变化:
人们可以在该省的任何地方提交土地申请。
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第18条关于土地登记、土地附属物和地籍记录的程序和档案的规定:因此,在提交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档案时,登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该省的一个地点提交档案。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地籍记录按乡级行政单位收集。
法令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居住小区的,可以选择向其提出申请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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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可行性,避免群众遇到困难,该法令还明确规定:办理土地行政手续的机关,不得在两级地方政府安排组织后要求土地使用者更正与土地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而应在土地使用者办理行政手续时同时或者根据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提出更正要求。
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履行2024年《土地法》第137、138、139和140条规定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手续时,无须另行确认符合规划、无争议、土地使用稳定。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向上述机构提交;(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3)在申请人与土地登记办公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约定的地点提交;(4)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或省级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提交。
目前,由于第151/2025/ND-CP号法令要到2025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而新的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将从7月1日起同时运行(部分乡已于2025年6月20日起试运行),因此,必须等待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具体规定,以及接收和解决地方间问题的规定,才能正式实施。
此外,据土地登记处一位官员介绍,由于土地登记本身具有法律技术性,本地“一站式”部门难以审核确认其他地域录入的土地登记是否有效。因此,目前,各地土地登记处和“一站式”部门将接收本地的土地登记。在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稳定运行,特别是互联互通的“一站式”部门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各地民众均可直接提交或邮寄提交。

农业与环境部土地分配处处长泰维雄先生分享道:“第151/2025/ND-CP号法令规定了上述突破,但政府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比,由于基础设施不足,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很可能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与乡镇、地方土地登记处等“一站式”部门对接,才能实施这项规定。”
权力下放,强力下放至公社层面
根据第101/2024/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负责接收土地登记材料和归还土地附属物结果的机关包括: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负责接收省、县、乡各级行政手续材料和归还结果的“一站式”部门;土地登记办公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
因此,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首次被授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附在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证(红皮书)。
除上述情况外,公社一级还负责对2024年7月1日前发放的土地出让、土地调整、花园池塘地块住宅用地面积重新确定等情况发放红皮书。一些以前由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权限现已下放到公社一级,例如向宗教组织和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发放证书。

办理时间最长为3个工作日。如按规定延迟返回申请处理结果,受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电子方式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该法令还指出:如果申请人提交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版,在收到行政程序解决结果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交卷宗组成部分的原件,但建筑许可证、投资项目批准决定、投资决定、投资许可证和投资证书等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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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更多红皮书兑换案例
具体而言,根据第151/2025/ND-CP号法令附录一第五部分第七条C款规定,对已颁发证书(红皮书)的补发程序作出了规定,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土地使用者需要将2024年8月1日前颁发的证书换成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颁发的证书被污损、模糊、撕毁或损坏;已为多块土地颁发证书,但根据土地使用者的需求,对每块土地分别颁发证书以及根据规定补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情况。
此外,在下列情况下也可颁发认可证书:
- 签发证书时根据土地法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载明的土地使用目的与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9条和政府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法令所规定的土地分类所确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不同;
- 签发证书时土地使用实际位置与签发证书时土地使用实际位置不符;
-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仅记载妻子或丈夫的姓名。现请求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并同时记载妻子和丈夫的姓名。
- 已颁发的证书上记录了家庭的姓名,现在该家庭的共享土地使用权成员要求颁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以记录家庭共享土地使用权成员的全名,或者由于地籍测绘和地籍测量而更改地块的边缘尺寸、面积和编号,但不改变地块边界。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应将本节规定的材料提交至“一站式”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分支机构。受理机构应审核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出具材料收据并安排答复。材料不齐全的,应退回材料,并要求申请人按规定补充材料。如受理机构为“一站式”部门,则应将材料转交土地登记机关,以便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更正,更新地籍记录和土地数据库;颁发(或送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送交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