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由于没有遵守消防法规规定的暂停运营命令,Cong Dung Hoa 股份公司被罚款 5000 万越南盾。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决定,对位于乂安省中禄乡南甘工业区 C 区的 Cong Dung Hoa 股份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遵守根据消防法规做出的暂停运营的决定。
8月6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裴青安签署了第73/QD-XPHC号决定,对Cong Dung Hoa股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决定,该公司未遵守乂安省公安局消防警察局于2024年10月20日颁布的第2986/QDDC-PC07号《暂停营业决定》。该行为违反了政府于2025年5月15日颁布的第106/2025/ND-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b点关于消防、扑救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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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第106/2025/ND-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b点和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2020年和2025年修正和补充)第23条第4款的规定,对Cong Dung Hoa股份公司处以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