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由于不遵守消防法规规定的停工令,共荣华股份公司被罚款 5000 万越南盾。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决定,对位于义安省中禄乡南锦工业园C区的共荣华股份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未遵守消防法规定的停业决定。
8月6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裴清安先生签署了第73/QD-XPHC号决定,对共荣化股份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该决定,该公司未遵守义安省公安厅消防局2024年10月20日作出的第2986/QDDC-PC07号决定。该行为被认定违反了政府2025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消防、灭火和救援领域行政处罚的第106/2025/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四款b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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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违规行为,共荣华股份公司被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依据是第 106/2025/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第 4 款 b 项、第 4 条第 1 款以及 2012 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2020 年和 2025 年修订补充)第 23 条第 4 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