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新政策
财政部正在起草《投资法》(修订版),其中提出了改进和简化投资经营程序的政策,并继续加强投资政策审批权的下放。

财政部表示,制定和颁布《投资法》(修正案)旨在将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决议制度化;及时消除体制和法律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疏通和调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简化和精简投资经营环节,为人民群众和企业创造便利条件。完善有条件的投资经营领域和行业以及投资经营条件的规定,同时削减一些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领域和行业,继续确保在法律未禁止或未规定条件的领域和行业,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自由得到全面、一致的保障。此外,在确保国家对投资经营活动有效管理、效率提升的基础上,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管理分级机制,打通法律通道,及时处理实际问题,消除制度性“瓶颈”。
财政部提出的政策之一是完善和简化投资营商程序,继续加强投资政策审批权的下放。具体来说:
关于投资政策审批及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程序财政部表示,该政策的目标是推动投资活动行政管理程序改革与创新,提高国家对投资活动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完善投资管理分级负责制,为投资者以更简便的程序和更低的成本开展投资活动创造条件,化解困难。
政策内容:修改、完善和简化投资经营程序,包括:投资政策审批程序、投资者遴选程序、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程序以及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形式的投资程序,以简化行政程序,消除“瓶颈”,加快项目实施和运行进程。继续推进国会和总理投资政策审批权下放,落实“地方决定、地方行动、地方负责”的政策。
财政部提出了三个方案。
选项 1
关于投资政策审批程序,财政部拟规定,只对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影响国防安全的项目、使用国家土地、森林、海洋、矿产等资源的项目、海港、机场等重要领域的大型投资项目实施投资政策核准程序。
简化该程序的实施旨在解决和克服投资政策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快该程序的实施,释放投资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进投资政策审批权下放,缩小投资政策审批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国会仅批准需要适用特殊机制和政策且需国会决定的投资政策,其余属于国会投资促进计划管辖范围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政府总理,包括:需要转用土地用途的特种用途林、水源防护林、边境防护林50公顷及以上;防风、防沙、防浪、防海水蚀林500公顷及以上;生产林1000公顷及以上;需要转用土地用途的02季及以上水稻种植500公顷及以上;山区需安置2万人及以上、其他地区需安置5万人及以上投资项目。
继续将以下投资政策由政府总理下放至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外国投资者在造林领域的投资项目;博彩和赌场业务的投资项目;根据电力法规定的海上风电项目。
缩小已公布的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方式选定投资者的项目(如住宅建设项目、城区、社会住房、市场项目、供水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等按照招标法和专门法规定确定有意向投资者数量的项目)须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批的投资政策范围。据此,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以下项目的投资政策:
项目拟利用土地、森林、海洋、矿产等资源作为投资主体(已公告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投资者选择招标等形式选择投资者的项目除外)。
使用岛屿、边境乡、坊、镇、沿海乡、坊、镇的土地和海域的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国防安全的区域。
该项目规模庞大,涉及海港、机场、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
省略和简化一些范围较宽、与项目实施环节的评价内容重叠或投资政策审批阶段并非确实需要立即考虑的投资政策审批评价内容,如涉及技术、房屋进度等的评价内容;将项目符合规划情况的评估内容(如行业规划、省级规划等)确定为与项目实施方案直接相关的内容,简化投资政策审批评价内容。
此外,对指定投资者或者特殊情况下选择投资者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补充规定选择投资者的方式。
关于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程序,财政部建议规范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不受投资政策审批的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程序。
继续修改完善指导法令中关于投资项目符合规划的认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率、就业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认定等规定。
关于不受投资政策审批和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管理,财政部建议,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属于投资政策审批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划、土地、环境、建设、劳动、消防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管理,并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关于设立外国投资者经济组织的程序,财政部提议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而无需在设立前提交投资项目。
选项 2
在该计划中,财政部建议取消《投资法》中的投资政策审批程序;并根据专门法律的规定管理投资项目。
修改和补充投资登记证书颁发条例,简化和取消颁发投资登记证书时涉及规划、投资税率等的若干条件。
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无需投资项目,也无需履行投资登记证书颁发或调整手续。
选项 3
财政部建议维持现行规定。
财政部建议选择方案1。
财政部正在征求意见投资法律政策(替换)在该部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