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听取对《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意见
9月8日下午,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召开会议,听取《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法》两个草案的意见。

同志们: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和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主持会议。

关于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评论
《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共4章38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民事司法协助实施的原则、权限、顺序和程序;越南国家机关在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
本法的适用主体包括越南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与越南进行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外国机关、组织和个人。

参与对《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提出意见时,意见基本同意草案的结构和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包括建议起草机关继续审查和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事执行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权限,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可行性;同时,与越南与伙伴国家之间实施民事司法协助的机关和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任务和权限相一致,实现各方互利共赢。

根据该规定,如果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被请求国的时间规定保证时限,司法部作为牵头机关,负责将档案材料退回司法协助请求机关。
但也有建议对要求补充文件和补全文件的机构增加具体规定,避免出现文件多次退回的情况,影响互助实施的时间和成本。

有意见还建议,起草机关在区域执行机构尚未设立、现行《民事判决执行法》尚未经国会审议、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对区域执行机构执行外国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权限作出适当规定;同时,研究、补充和完善关于在民事司法协助文件、记录和资料接收和传递活动中应用信息技术的规定,规范电子文件和证据的收集和传递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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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评论
《越南与外国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共4章40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权限、顺序和程序;越南国家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该法的适用主体包括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与越南与外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
在参与评论该草案时,代表们提出的问题是研究、调整和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以及省级部门不适用死刑的权限,确保与刑事诉讼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相一致;同时补充主管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权限,确保与外国司法机构和越南司法机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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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明确规定公安、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履行刑事司法协助任务的内容和职责。
一些意见还建议起草机关研究认真考虑在现行《司法协助法》规定基础上增加审议死刑相关请求的规定;考虑调整在越南与外国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规定,该费用由被请求国承担,除非另有约定;增加附加条件,确保被移送人押送和在国外停留时间的规定……
根据代表们的意见,省国会代表团代表、省委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深刻意见;同时,肯定省国会代表团将负责汇总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全面报告,作为参加即将举行的国会会议制定法律过程的基础。
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还直接解释和澄清了《刑事和民事司法协助法》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以及该法律草案提出的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颁布实施时的指导文件,以便法律能够早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