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就《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征求意见。
9月8日下午,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召开会议,就两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民事案件司法互助法》和《刑事案件司法互助法》。

会议由以下同志主持:省委执行委员、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同志和义安省国民议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同志。

关于《民事案件互助法(草案)》的意见
《民事互助法(草案)》由4章38条组成,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民事互助的原则、权限、顺序和程序,以及越南国家机关在民事互助中的责任。
本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越南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以及参与与越南进行民事司法援助活动的外国机关、组织和个人。

在参与对《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基本同意草案的结构和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包括建议起草机构继续审查和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事执法机构请求司法协助的权限,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可行性;同时,使其与越南与伙伴国家之间实施民事司法协助的机构和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任务和权限相一致,从而实现各方的互利共赢。

根据该规定,如果卷宗不完整或不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被请求国规定的时限,司法部作为牵头机构负责将卷宗退回请求司法协助的机构。
但是,有建议对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和完善档案的机构增加具体规定,以避免文件需要多次退回的情况,从而影响互助实施的时间和成本。

一些评论还建议,起草机构应审查制定适当的规定,明确在地方执法机构尚未成立、现行《民事判决执行法》尚未经国会审议、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该机构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民事司法协助请求;同时,还应研究、补充和完善在接收和传送民事司法协助文件、记录和资料活动中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规定,规范电子文件和证据的收集和传送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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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草案)》的意见
《刑事事项互助法(草案)》共四章四十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刑事事项互助的原则、权限、顺序和程序,以及越南国家机关在刑事事项互助中的职责。该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越南机关、组织和个人。,与越南和外国之间的刑事司法援助有关的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
代表们参与对该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提出的问题是研究、调整和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以及省级政府在不适用死刑方面的权力,以确保与刑事诉讼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保持一致;同时,补充主管机构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司法援助的权力,以确保与外国司法机构和越南司法机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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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必要明确界定警察、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司法协助任务的内容和职责。
一些意见还建议,起草机构应研究并认真考虑与现行《司法协助法》规定相比,关于考虑死刑相关请求的补充条款;考虑调整关于在越南与外国未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规定,该费用应由请求国承担,除非另有约定;增加额外条件,以确保关于被移送人员在国外的押送和停留时间的规定……
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钟同志代表省国民议会代表团,深切接受与会代表的所有意见;同时,申明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将负责全面汇总并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并作为参加即将召开的国民议会会议立法进程的基础。
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还直接解释和澄清了《刑事和民事事项司法互助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以及该法草案中提出的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指导该法颁布实施的文件问题,以便该法能够尽快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