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入检查名单的22家企业/32个矿产开采许可证,大多是持有白石矿和锡矿开采许可证的单位,拥有规模大、储量大的矿山系统,如全胜有限公司、缘黄有限公司、同进股份公司、中海矿产贸易股份公司、新黄康股份公司、正义有限公司、红宝玉有限公司、河安锡有限公司等。
在22家企业中,同田股份公司是第一个接受综合小组检查的企业。在归合白石都,同田股份公司被认为是遵守法律规定最好的企业。然而,2021年11月4日,综合小组通过检查,对同田股份公司进行了行政违法记录,共发现4项违法行为。第一项违法行为是,位于归合县周仙乡的选矿厂项目未按照政府2020年3月24日第36/2020/ND-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a点的规定获得排放许可证,向水源排放废水;二是未按照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20年12月24日第17/TT-BTNMT号通函规定,至少每6个月更新一次矿产开采许可矿区现状地图和剖面图。

第三,未按规定完整保存确定年度实际采矿产量的账簿、凭证、文件和相关资料(没有记录原矿和废石产量的账簿;没有编制各采矿阶段产量验收记录;没有按照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61/2017/TT-BTNMT号通知关于确定实际采矿产量的流程、方法和统计表的规定编制采矿产量统计表)。第四,未依法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93人)。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共计对同田股份公司处以罚款3.7亿越南盾。
不仅如此,跨学科小组还发现,同田股份公司申报的2020年和2021年前9个月的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低于应向国家预算缴纳的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数额。据此,建议主管部门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计算滞纳金,并征收2020年和2021年前9个月的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总额为997,886,104越南盾(其中,资源税欠款890,843,453越南盾,环境保护费107,042,651越南盾)。

联合检查组检查的第二家矿产开采企业是越南中原义安矿产有限公司。联合检查组发现,该企业存在“错误”申报自然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的行为,具体包括:少报应税产量;未申报开挖和排放的土石方应税产量;少报应税矿产产量。
中原义安矿产有限公司被征收税款总额逾12.73亿越南盾,其中,征收资源税逾10.46亿越南盾(2020年征收7.769亿越南盾,2021年前9个月征收2.7亿越南盾);征收环境保护费逾8700万越南盾(2020年征收1100万越南盾,2021年前9个月征收7600多万越南盾);2020年企业所得税逾1.39亿越南盾。此外,中原义安矿产有限公司还因未按照《2015 年劳动安全卫生法》第 22 条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分类而被指控行政违法,并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跨学科小组的信息,所有22家受检企业均存在违规行为和问题。发现并明确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并非易事,而向企业解释并使其理解、遵守结论和处理方法则更加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矿产开采活动涉及海量的法律文件,包括矿产、土地、环保、建设、劳动、税费等法律法规……因此,大多数企业对此缺乏充分的认识。
此外,在跨部门小组检查之前,许多企业也接受了检查,获得了法律指导并由主管组织和机构进行了处理。例如,同田股份公司于2020年根据2020年6月9日第1158/QD-CT号决定接受了税务局的检查;检查年度为2018-2019年;之后征收税款、行政罚款和滞纳金总额超过6.36亿越南盾。或者像中原义安矿产有限公司,税务局于2020年根据2020年4月28日第670/QD-CT号决定对其遵守税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之后征收税款、行政罚款和滞纳金总额为239,711,981越南盾……

因此,有些矿业企业“不服从”综合督查组的检查结论,并提出申诉,例如,Duyen Hoang有限公司。综合督查组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错误应用换算指数、少报应税产量;因行政违法行为被建议处以2.35亿越南盾的罚款;征收税费超过18.4亿越南盾。在收到罚款和征收税费的决定(归合县人民委员会2022年4月7日第603/QD-UBND号决定;富贵一区税务局2022年4月4日第421/QD-CCT号决定)后,Duyen Hoang有限公司不同意,于2022年4月5日向省人民委员会、相关机构和综合督查组提出申诉。
阮皇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指出,综合检查组的检查不客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企业缴纳罚款和征税;引用了不适当的文件,并且不在公司对用于生产碳酸钙粉的白色大理石计算自然资源税活动的监管范围内;检查组计算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石材的技术经济指标(换算系数),然后套用了用作工业矿粉的白色大理石的税价和税率。不仅如此,阮皇有限公司还提供信息,2021年,富贵一税务局税务检查组进行了检查(决定号:2021年9月23日第5982号),并有记录、结论和具体数据。随后,Duyen Hoang Company Limited 履行了义务,缴纳了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所有征收的税款和罚款。与此同时,富贵一区税务局最近的处罚决定没有与该企业达成协议,但征收了税款并处以巨额罚款,金额为 1,847,676,907 越南盾。

为了回应阮黄有限公司的诉状,跨学科代表团不得不召开对质会议。甚至在2022年4月18日,当局还发出了第26/DKT号文件进行回应。在此过程中,跨学科代表团必须仔细分析阮黄有限公司诉状的每一项内容。具体来说,2018-2019-2020 年度,Duyen Hoang 有限公司已被富贵一税务局检查,并已得出结论并遵守规定,但跨部门代表团继续检查,因为该代表团的检查期限是由省人民委员会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以第 3892/QD-UBND 号决定确定的,即从 2018 年至 2021 年 9 月。跨部门代表团没有继承富贵一区税务局的检查结果,因为通过审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产量,发现 Duyen Hoang 有限公司出售白色大理石资源产品,用于制造碳酸盐粉,从计算单位(吨)到计算单位(立方米)3)2018年至2020年9月6日期间实际销售资源产品单位和比例不正确,违反应税资源输出量规定。
关于适用换算指数的法律依据,跨学科代表团引用了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并解释了Duyen Hoang有限公司的采石场结构、采矿许可证中的数据以及企业的实际产量。代表团肯定了检查和计算过程,并建议采用1.7吨/立方米的密度。3根据《38/2014/QH13号税收征管法》第49条和第50条关于“纳税人发生税法违法行为时,税务认定和税务裁定的原则”的规定,必须确保遵守有利于被检查实体Duyen Hoang有限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