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义安报刊登多篇文章,揭露了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民用木材加工及出口车间”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同海工业园区“象头鼠尾”项目”(2022年7月20日);“同海工业园区“象头鼠尾”项目到底犯了什么罪?”(2022年7月28日);“项目业主“象头鼠尾”借政策”(2022年8月4日)…
2022年8月31日,根据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11日第163/QD-KKT号决定检查组建立的第01/BB-VPHC号行政违法记录、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12日第885/KKT-KHDT号批示关于提请黄梅镇人民委员会对同海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违法处理决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黄梅镇人民委员会发出第1121/QD-XPHC号决定,对同海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违法处理决定。

第1121/QD-XPHC号决定明确指出同海发展有限公司的四项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不符合投资登记证内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用于国家出租的土地,年租金不符合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19,995平方米,年租金为1000000美元)。2不符合条件的;颁发新建建筑许可证的,在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的情况下,建设不符合许可证内容的项目;未组织验收,将建设部、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针对这4项行政违法行为,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必须被处以罚款并采取补救措施,总额为1,016,725,000越南盾。
具体为:对不符合投资登记证书内容的行为,处以8500万越南盾的罚款(政府2021年2月28日第122/2021/ND-CP号关于计划投资领域行政处罚的议定第19条2款a点规定);对以不符合条件的、以按年支付租金的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处以1.3亿越南盾的罚款(政府2019年11月19日第91/2019/ND号关于土地领域行政处罚的议定第19条3款d点规定);在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投资经济技术报告或核发新建筑许可的情况下,对不符合许可内容建设工程的行为,处以1.1亿越南盾的罚款(政府2022年1月28日第16/2022/ND-CP号关于建筑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第16条第6款c点规定);未组织验收,将部分建筑工程、建筑项目或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处以9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政府2022年1月28日第16/2022/ND-CP号关于建筑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第18条第2款规定)。关于补救措施,黄梅市人民委员会责令同海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违法期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获的违法利润601,725,000越南盾。

黄梅镇人民委员会要求同海发展有限公司自第1121/QD-XPHC号决定发布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新建筑许可证。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更新的建筑许可证,则必须拆除所有建筑工程及其部分建筑工程,包括:木材削片和研磨车间;发电站;2台木材材料处理机;称重站顶棚。实施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多3个月内,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必须组织对建筑部分和建筑项目的验收,并将其用于无需拆除的建筑工程和建筑项目。
同时,同海发展有限公司必须在10日内缴纳罚款,并严格遵守第1121/QD-XPHC号决定。如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在限期内自愿遵守,将依法强制其遵守。


《义安报》报道的一个问题是,由同海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项目,实际上由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运营。经核实,自2022年7月11日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检查组对同海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以来,截至目前,民用及出口木材加工厂仍由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运营,并未被暂停运营。
据同海发展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已发生变动。新任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已意识到该项目先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因此将严格执行黄梅市人民委员会第1121/QD-XPHC号决定。同时,该项目将按照投资登记证的内容实施,即生产民用板材并供出口;生产木质颗粒供出口;生产及初加工木材和木制品。关于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该代表表示,过去曾试图提议解除先前签订的合同,但尚未取得结果。未来将继续努力,如果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仍不同意,他们将向黄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海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表示:“自签订经济合作合同以来,同海发展有限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为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创造了一切便利条件和合法性保障。然而,该公司存在项目实施进度落后、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未组织验收即投入运营等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同海发展有限公司被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检查组列为行政违规行为,并受到黄梅镇人民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因此,如果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我们将向黄梅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终止经济合作合同,要求明隆68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拆除已建工程,移交工地,按照投资证书的内容实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