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20日起:公民选拔征召服兵役的新规定
自2018年11月20日起,公民选拔、征召服兵役的规定将按照国防部新颁发的第148/2018/TT-BQP号通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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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年度征兵目标和时间,按照总理关于征集公民参军的决定执行。
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国防部长决定向各道和直辖市国防部下属单位分配征兵名额。
征兵标准:年龄18至25周岁公民。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某级训练期满缓服兵役的男性公民,经选拔应征入伍,服役至27周岁。
健康标准:根据卫生部、国防部关于军队服役健康检查的联合通告第16/2016/TTLT-BYT-BQP号规定,选择健康状况为1、2、3类的公民。
健康状况为 3 级、眼屈光缺陷(近视 1.5 屈光度或以上、远视度数不等)、吸毒、感染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公民不得入伍。
文化程度:按文化程度由高至低,选拔征召八年级以上公民。达标困难地区,应报主管机关研究决定,选拔七年级以上公民。
边远地区、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和人口在一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公社,可以招收不超过25%的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公民,其余的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
根据《通知》,下列公民可暂缓服兵役:经健康检查委员会结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服兵役的;作为唯一劳动者,必须直接赡养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亲属的;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危险疫情等原因,经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确认,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患病士兵的子女或感染橙剂人员的子女,劳动能力下降61%至80%的……
下列公民免服兵役:烈士子女、一级残疾军人子女;烈士的兄弟姐妹各一名;二级残疾军人子女一名;丧失劳动能力81%以上的病残军人子女一名;感染橙剂丧失劳动能力81%以上的人员子女一名;非军人、人民公安人员中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依法被动员到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青年志愿者。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