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考试、选拔录用乡级公务员的特殊情况
根据乡级公务员录用报名条件和工作需要,对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实行免考录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选拔录用。
不经考试或选拔而招聘
第34/2019/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2011年12月5日第112/2011/ND-CP号法令关于乡、坊、镇级公务员的若干条款,包括修改和补充招聘中的特殊情况。
具体来说,根据乡级公务员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考试、选拔,直接录用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成绩优秀以上,或者国外大学本科毕业,成绩良好以上,具有与拟招录公务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技能。
![]() |
插图照片。 |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录用公务员岗位相适应,缴纳社会保险,具有5年以上拟录用岗位工作经验。
- 当选为乡级干部职务的乡级公务员,在不再担任该职务时(未在纪律处分期内),由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并重新录用。如乡级公务员不再担任该职务,则其制度和政策将依法予以解决。
依照本条例规定录用为乡级公务员的人员,按照培训专业或者原专业特长确定职务的,其录用或者接受录用之日前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年限(如有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年限,但未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的,予以累计),作为确定与其录用职务相应的工资的依据。
必须设立考核评估委员会。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录用乡级公务员时,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须成立考试评估委员会。具体而言,考试评估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委员会主席由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会秘书由内务部部长兼任;公务员录用后拟任职的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各1人;其他成员由若干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代表担任。
考试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拟录用公务员职位的条件、标准、学历证书;审查拟录用人选的一般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考试形式和内容由考试评定委员会根据拟录用公务员职务的要求确定,在组织考试前报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决定;考试评定委员会实行集体多数表决、完成任务后自行解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