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多年前,义安省教育培训部门人手短缺,而工作需求却日益增加。大多数教育培训部门包括领导在内只有5人左右,却要承担大量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2012年9月24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教育培训部门人员配备的第6612号文件。

该文件内容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从所属事业单位借调干部到教育培训局工作。借调干部受教育培训局领导的调配和管理。借调干部除承担本职工作和专业工作外,还可直接在培训班担任讲师,为教育部门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参加优秀学生、特长生培训班,或在所属教育机构参与部分课程教学。“借调干部按规定享受工资、工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每个教育培训局借调干部人数为4至8人。”该文件明确规定。
被选拔借调的人员大多是成绩优异的副校长、校长和教师。“他们都是优秀的人才。应该说,他们是学校里的精英。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教育培训局工作,帮助局领导学校。” 演州县教育培训局局长梅玉龙先生说道。

上述人员在借调至教育培训局工作初期,收入水平与原有持平。6个月后,曾任副校长、校长的人员,其职务津贴将按规定予以扣减。但仍可享受教学津贴、工龄津贴等其他津贴。
近年来,借调教师队伍被认为是教育培训部门的“左膀右臂”,因为他们承担着部门的业务工作。实际上,目前教育培训部门的人员编制只有4-6人,主要担任部门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少数部门还会配备1-2名人员负责业务工作。为了填补这部分“缺口”,从学校借调教师是必然的,有些在教育培训部门工作了10-15年的人,现在仍然是借调教师。据不少借调教师反映,自己选择(被借调)到教育培训部门工作,主要是出于对行业的责任感,否则,如果比较或“衡量”,就会显得有些不尽如人意。
乂安省教育培训厅领导表示,虽然工资水平较调任前有所下降,但所有调任教师都保持着良好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9月24日第6612号批示精神,落实调任干部制度,确保了干部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多年来,地方一直根据第6612号批示执行向教育领域派遣干部发放津贴。然而,2018年,义安省财政部发文指出,发放此项优惠津贴不符合政府总理2011年8月5日第42/QD-TTg号决定的精神,该决定关于保留对派遣到教育管理部门工作的教师的优惠津贴制度。第42号决定自2015年5月起已失效(该决定是根据国会2009年6月19日第35/2009/QH12号决议制定的,该决议涉及2010-2011学年至2014-2015学年若干教育培训财政机制的政策和方向)。因此,财政部认为,只有在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作出调职、借调决定的案件,才有资格享受总理第42号决定规定的优惠津贴保留制度。

同时,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2年9月24日签发的第6612号批示指示,借调干部有权按规定享受工资、工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财政部对此表示,该批示并非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的法律文件,仅为指导意见。因此,县人民委员会依据第6612号批示决定将干部调入、借调至教育培训厅工作,并支付优厚津贴和工龄津贴,不符合规定。
2018年2月9日,义安省财政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请撤销或废止第6612号批示,同时指示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向根据政府总理第42号决定的规定,被调动和借调到教育培训厅工作的教师支付优惠津贴和工龄津贴。
2018年2月23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内政厅就教育培训部门干部调动、调任、轮换及津贴发放等工作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2018年4月5日,该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教育培训厅就制定关于教育培训厅干部扶持政策的决议提出建议。
义安省教育培训厅厅长泰文成表示,该厅此前曾就提请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议会提交决议草案进行磋商,该决议旨在规范教育培训人员的工资、人员编制和扶持制度。然而,在征求意见时,一些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表示没有必要,或对起草文件的法律依据存疑,因此该内容未获批准。

由于目前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扶持政策,大多数县区仍对调入教育培训厅的干部发放优惠津贴。2019年8月30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落实2019-2020学年教育培训任务的第15号指示,其中指示“为有足够人员的教育培训厅领导和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对人员不足的地方,允许直属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调入教育培训厅工作,享受与中部地区学校同等待遇”。
继第15号指示发布后,2019年11月20日,乂安省财政部继续发布关于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制度的文件。财政部表示,第二区国家审计署2018年在乂安省各县进行审计时也发现,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的优惠津贴发放不符合政府总理第42号决定的规定。财政部再次提请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各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向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津贴,直至主管部门出台规定。但这一意见遭到教育培训局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