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多年前,义安省教育培训部门人手短缺,而工作量却日益增大。大多数教育培训部门,包括领导在内,只有5个人左右,却要承担大量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2012年9月24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教育培训部门人员配备的第6612号文件。

该文件内容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从下属公共服务单位借调干部到教育培训部工作。借调干部由教育培训部负责人负责分配和管理。借调干部除承担本职工作和专业工作外,还可以直接担任教育部门干部培训班和专业培训的讲师;参加优秀学生、特长生培训班,或在下属教育机构参与部分课程的授课。“借调干部按规定享受工资、工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每个教育培训部借调干部人数为4至8人。”该文件明确指出。
被选拔借调的人员大多是成绩优异的副校长、校长和教师。“他们都是优秀的人才。不得不说,他们是学校里的精英。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教育培训局工作,帮助部门管理学校。” 演州县教育培训局局长梅玉龙先生说道。

上述人员在借调至教育培训局工作初期,收入水平与原有持平。6个月后,曾任副校长、校长的人员,其职务津贴将按规定扣除,但仍可享受教学津贴、工龄津贴等其他津贴。
近年来,借调教师队伍被认为是教育培训部门的“左膀右臂”,因为他们承担着部门的业务工作。而实际上,目前教育培训部门的人员编制只有4-6人,主要担任部门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个别部门还会配备1-2名人员负责业务工作。为了填补这部分“缺口”,从学校借调教师是必然的,有些在教育培训部门工作了10-15年的人,至今仍是借调教师。据不少借调教师反映,自己选择(被借调)到教育培训部门工作,主要是出于对行业的责任感,否则,如果比较或“衡量”,就会显得有些不尽如人意。
乂安省教育培训厅领导表示,虽然工资水平较调任前有所下降,但所有调任教师都表示无怨无悔,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奉献。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9月24日签发的第6612号批示,落实调任干部制度,确保了干部制度的落实,为稳定和提高教育培训厅干部队伍素质做出了贡献。

多年来,地方政府一直根据第6612号批示执行教育领域借调干部津贴发放政策。然而,2018年,义安省财政部发布文件指出,发放这项优惠津贴不符合政府总理2011年8月5日第42/QD-TTg号决定关于为在教育管理领域工作的教师保留优惠津贴的决定精神。第42号决定自2015年5月起已失效(该决定是根据2009年6月19日国会第35/2009/QH12号决议制定的,该决议关于2010-2011学年至2014-2015学年教育培训领域若干财政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方向),因此财政部认为,只有在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作出调动和借调决定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总理第42号决定规定的优惠津贴保留制度。

与此同时,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2年9月24日发布的第6612号批示指示,借调公务员有权按规定领取工资、工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财政部就此问题表示,该批示并非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仅供参考。因此,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公务员调入教育培训局工作并发放优待津贴和工龄津贴,不符合规定。
2018年2月9日,义安省财政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请撤销或废止第6612号批示,同时指示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向根据政府总理第42号决定的规定,被调动或借调到教育培训厅工作的教师支付优惠津贴和工龄津贴。
2018年2月23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内政部就教育培训部门干部调动、挂职、轮岗以及津贴发放等工作,按照现行规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2018年4月5日,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教育培训部就制定关于规范教育培训部干部扶持政策的决议提出建议。
义安省教育培训厅厅长泰文成先生表示,该厅此前曾就一份文件草案进行磋商,要求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议会提交决议,规范教育培训人员的工资、人员编制和扶持制度。然而,在征求意见时,一些部门(司法部、财政部等)表示没有必要或对起草该文件的法律依据表示担忧,因此该内容未获批准。

由于目前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扶持政策,大多数地区仍对教育培训厅派驻干部发放优惠津贴。2019年8月30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落实2019-2020学年教育培训任务的第15号指示,其中指示“为教育培训厅领导和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并配备充足的人员;在无法安排工作的地方,可调动直属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教育培训厅工作,享受与中部地区学校同等待遇”。
继第15号指示发布后,2019年11月20日,义安省财政部继续发布关于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制度的文件。财政部表示,第二区国家审计署2018年在义安省各县进行审计时也发现,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的优惠津贴发放不符合政府总理第42号决定的规定。财政部再次提请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各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向教育培训局调派教师发放不符合规定的津贴,直至主管部门出台规定。但这一意见遭到教育培训局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