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如《义安报》上一期报道的那样,2019年11月20日,财政部第二次发布文件,要求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县人民委员会停止向根据政府总理第42号决定调动和借调到教育培训部工作的教师支付非法津贴。
继此文件之后,省人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0日责成教育培训厅主持并协调相关机构,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建议。截至2020年3月9日,教育培训厅已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了建议文件。

因此,教育培训部认为,调入教育培训部工作的教师的津贴制度并非总理第42号决定规定的优惠津贴保留制度(该决定规定,对被录用并成功担任教育管理机构公务员的教师,实行优惠津贴保留制度,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这些津贴是针对教师、管理人员以及从附属教育机构调入教育培训部工作的教师的津贴制度。他们除了对县级教育专业管理工作提供建议和指导外,还直接担任培训班的讲师,为教育官员提供专业培训;参与培养优秀学生、资优学生或在附属教育机构参与教授某些课程(享有教师专业职称并在教育机构领取工资)。这个数字是分配给县级教育部门员工总数的一部分。
教育培训部文件指出:“近期,在公务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教育培训部建议继续执行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9月24日第6612号批示和省人民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第15号指示的精神。” 因此,许多地区继续向借调教师发放定期津贴。

不仅对于此项津贴制度是否属于总理第42号决定所称的优惠津贴保留制度存在争议,而且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公务员法》条款的理解也存在分歧。

因此,财政部近期已要求省级监察院、内政部和教育培训部就2020年《公务员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提出意见。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在借调期间,派遣借调公务员的事业单位负责保障公务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财政部要求上述部门和分支机构确定公务员的“其他福利”,特别是借调教师应享受的津贴。
针对此问题,省督察院表示,“公务员其他福利”是指按照任职地和工作岗位法律规定享受的福利,即按照任职地和工作岗位法律规定享受的津贴种类。“在教育培训部门任职的干部、教师,不直接在学校单位执行工作任务,却享受相应的津贴,这不符合规定……”省督察院发表了意见。
与此同时,教育培训部仍然坚持其观点,并再次认为借调教师在教育培训部从事专业工作,享受教师的全部政策是合理的,因为他们除了从事咨询和专业管理工作外,还直接教授培训课程,为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培养优秀学生、天才班,或在附属教育机构参与部分课程的教学。教育培训部认为,这些人虽然是借调,但他们仍然拥有教师(幼儿园、小学、中学)的专业职称,并在教育机构领取工资。该制度是根据2020年《公务员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实施的。

内政部简要表示,“除工资外,借调公务员还享有其他津贴、优惠政策和制度(如有);视具体情况而定”。
与此同时,安山县内务部部长阮德荣先生表示,向借调教师发放津贴符合《公务员法》。“法律明确规定,在借调期间,派遣借调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确保公务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因此,我认为,向教育培训部借调公务员发放工龄津贴符合规定。如果能证明公务员参与了专业科目的教学并培养了优秀学生,那么发放教学津贴也是合理的。”阮德荣先生说道。

2022年底,借调教师津贴发放问题再次被提及。此次,省督察院表示,在2022年对奇山县的督察中,发现了发放借调教师津贴方面的一系列违规行为。
省督察院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在各地普遍存在,但各地违法方式和内容各有不同。因此,为了制定统一的处理措施,确保全省的一致性、公平性和合规性,省督察院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县人民委员会及时对借调教师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就研究和商定处理借调教师津贴违规行为的措施提出意见和指导;同时指示各县人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教师借调和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全省教师的各项权益。

针对省督察院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2日责成财政部主持并配合相关单位审议,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随后,为了给省人民委员会提供处理意见的依据,财政部还正式发函要求内务部和教育培训部就这些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此问题,教育培训厅依然坚持以往的观点。因此,该厅继续建议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第6612号批示和第15号指示的精神落实相关制度。县人民委员会将动员各直属院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教育培训厅工作,并享受中心区学校教师的工作制度。
内政部赞同省监察厅的建议,同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教育培训部制定决议,规范借调公务员的扶持政策,并制定计划消除困难和障碍,使该决议能够获得通过,取代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6612号批示中规定的政策规定。
综合各部门意见后,2022年12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紧急对2021年和2022年借调教师津贴支付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