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补充有关祖国阵线监督土地法律和政策实施的法规。

怀秋 September 27, 2022 14:23

(Baonghean.vn)近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召开全国会议,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社会批评,同时收集意见和建议,提交主管部门,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有关祖国阵线在监督土地政策和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规定。

越南祖国阵线作为政治联盟、自愿性团体,肩负着2013年宪法赋予的代表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监督社会、进行批评的职能。然而,此次《土地法草案(修正案)》中有关祖国阵线的规定与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不相适应。因此,祖国阵线各级各部门对该草案条文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

第18-NQ/TW号决议也强调了越南祖国阵线及各社会政治组织在制定、执行和监督土地法律政策中的作用。然而,经审议,此次修改的《土地法草案》仅有6条条款对越南祖国阵线进行规范(第77、78、79、223、227、229条)。其中,主要是规定在开垦土地、清理土地等过程中的宣传、说服作用,但缺少第18-NQ/TW号决议中提到的监督、社会批评作用的规定。

乂安桥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社会批评会现场。图片:HT

大多数法规土地法修正案仅提及越南乡级祖国阵线,其他各级祖国阵线不受本法草案的规制。而对乡级祖国阵线的规制内容仅为:建立、督促群众落实、批准征集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组织会议纪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配合乡级祖国阵线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第223条仅有一条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依照宪法、越南祖国阵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督权。但对于如何监督、由谁监督、监督哪些土地管理和使用工作,《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各级祖国阵线建议:土地法(修正案)要充分体现“人民知情、人民监督、人民参与”的原则。监视器就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恢复、补偿、安置支持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在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前参与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补偿、支持、安置计划的作用。更具体地明确祖国阵线和社会各政治社会组织在反映人民愿望、监督执行情况和提供反馈方面的作用。

具体修改和补充建议:

第二章补充公民有关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越南祖国阵线保护公民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及实施机制。

补充第四章关于各级越南祖国阵线监督规划、计划、向社会提供反馈意见以及在本级实施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规定。

第五章补充规定各级祖国阵线监督土地分配的权利和责任,土地出租、所在地主管机关及个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补充第六章关于省、县级祖国阵线在监督和收回土地以及省、县级人民委员会征用土地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

补充第七章,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在国家主管机关开垦土地时监督补偿安置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草案规定了收集民意的程序,明确规定了民意来源(《关于在基层实施民主的法律》规定是家庭代表);祖国阵线和人民议会的作用是什么?有必要明确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在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何处理结果的规定。假设拟议的方案未获得该地区80%的家庭的同意,是否应重新使用该计划或制定其他方案?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工作代表团视察荣市至库阿罗大道安置项目。图片来源:阮海

现行草案规定,只有在强制征地且居民不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征地阵线介入。然而,有必要规定征地阵线必须从宣布征地和批准补偿方案的那一刻起就介入。除了倡导和说服之外,征地阵线还需要从项目开发之初就发出批评的声音。

十八号决议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对需要收回土地、需要安置的,应当先做好安置工作,再收回土地,确保被收回土地的被征地群众在收回土地后有地方住,过上与原居住地同等或者更好的生活。

发给越南祖国阵线的意见建议,人们有权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收钱自己寻找安置土地和房屋;在安置区获得土地和房屋;在住宅区获得土地和房屋。无论人们选择哪种方式,都要规定政府、阵线和组织提供的帮助,以便人们有土地、有房屋,过上比原来更好的生活。当地实践表明,在实施初期,人们非常支持并收钱进行安置。但经过一段时间的高地价,无法找到安置土地的人们要求退还补偿款,因此必须解决已同意退还补偿款的人们的住房问题。《土地法》尚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建议研究并将其纳入本法草案。

第九章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的发放,第十章财政与土地,第十二章土地使用制度,第十三章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应补充规定公民监督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规定由代表公民的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专业组织对与此相关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社会批评。

第十五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审查、解决争议、投诉和举报,如果前几章没有补充各级祖国阵线在国家管理土地和土地使用阶段的权利和责任,则本章必须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像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那样对公民监督土地管理和使用作出一般性规定。有必要补充第四款,规定通过社会政治组织和专业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的形式。

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