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补充有关祖国阵线监督土地法律政策实施的法规。
(Baonghean.vn)——近日,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召开全国会议,对《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社会批评,同时收集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和补充《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其中增加有关祖国阵线在监督土地政策和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规定。
越南祖国阵线作为自发性的政治联盟和工会组织,肩负着2013年《宪法》赋予的代表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监督社会、进行批评等职能。然而,此次《土地法草案》(修正案)中关于祖国阵线的规定与越南祖国阵线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也不符合其定位。因此,祖国阵线各级部门对该草案的条款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
第18-NQ/TW号决议也强调了越南祖国阵线及各社会政治组织在制定、执行和监督土地法律政策中的作用。但经审议,此次修改的《土地法草案》仅有6条条款规范越南祖国阵线(第77、78、79、223、227、229条)。其中,主要规定了在开垦土地、清理土地等过程中的宣传、说服作用……但缺少第18-NQ/TW号决议中提到的监督、社会批评作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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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桥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社会批评会现场。图片:HT |
大多数法规土地法修正案仅提及公社级越南祖国阵线,其他各级祖国阵线不受本法草案的规制。而对公社级祖国阵线的规制内容仅为:建立、督促群众落实、确认征集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组织会议纪要;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配合公社级祖国阵线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法草案(修正案)》第223条仅有一条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依照宪法、越南祖国阵线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督权”。但《土地法草案(修正案)》并未具体规定如何监督、由谁监督以及监督哪些土地管理和使用工作。
因此,各级祖国阵线建议:《土地法》(修正案)要将“人民知、人民查、人民办”的方针全面制度化。监视器就规划、土地使用计划、恢复、补偿和安置支持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明确越南祖国阵线在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前参与规划、土地使用计划、补偿、支持和安置计划的作用。更具体地明确祖国阵线和社会各政治社会组织在反映民意、监督执行和提供反馈方面的作用。
具体修改及补充建议:
第二章补充规定了公民在土地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与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问题提出申诉和检举的权利;越南祖国阵线保护公民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及实施机制。
补充第四章关于各级越南祖国阵线监督规划和计划并向社会提供反馈的规定;在本级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五章补充规定各级祖国阵线监督土地分配的权利和责任,土地出租、所在地主管机关及个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补充第六章关于省、县级祖国阵线在监督和由省、县级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及征用土地方面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
补充第七章,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在国家主管部门收回土地时监督补偿安置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草案规定了收集民意的程序,明确指出民意来源(《基层民主法》规定是家庭代表);祖国阵线和人民议会的作用是什么?有必要明确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在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何处理结果的规定。假设该地区80%的家庭不同意拟议的方案,是否应继续沿用该方案或制定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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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团视察荣市至炉门大道安置房项目。图片:阮海 |
现行草案规定,只有在强制征地且居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工农兵阵线才需要介入。然而,有必要规定工农兵阵线必须从宣布征地和批准补偿方案的那一刻就开始介入。除了倡导和说服之外,工农兵阵线还需要从项目开发之初就发出批评的声音。
十八号决定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对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必须在征地前完成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群众在征地后有地方住,过上与原居住地同等或者更好的生活。
发给越南祖国阵线的意见建议,人们有权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领取资金自行寻找安置土地和房屋;在安置区获得土地和房屋;在住宅区获得土地和房屋。无论人们选择哪种方式,都要规定政府、阵线和组织提供援助,以便人们有土地、有房屋,过上比原来更好的生活。当地实践表明,在实施初期,人们非常支持并领取资金进行安置。但经过一段时间的高地价,无法找到安置土地的人们要求退还补偿款,因此需要解决已同意退还补偿款的人们的住房问题。《土地法》尚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建议研究并将其纳入本法律草案。
第九章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权证的发放,第十章财政与土地,第十二章土地使用制度,第十三章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应补充规定公民监督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规定由代表公民的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专业组织对与此相关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社会批评。
第十五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审查、解决争议、投诉和举报,如果前几章没有补充各级祖国阵线在国家管理土地和土地使用阶段的权利和责任,则本章必须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像第2款、第223条、第224条那样对公民监督土地管理和使用作出一般性规定。有必要补充第4款,规定通过社会政治组织和专业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