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了6类网络空间禁止行为,包括:
1.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手段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从事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活动;歪曲历史、侮辱宗教、基于性别或种族歧视;煽动骚乱、扰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提供虚假信息、侮辱、诽谤;破坏经济管理秩序、卖淫、社会邪恶、贩卖人口以及教唆、引诱、煽动他人犯罪。
2.实施网络战、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网络间谍活动、网络犯罪;制造、攻击、侵入、控制、篡改、中断、停止、瘫痪、破坏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
3.制作、使用妨碍、破坏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运行的工具、手段、软件或者实施妨碍、破坏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运行的行为;传播危害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者电子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者电子设备。
4.抗拒、阻碍网络安全保护力量活动,非法攻击、破坏或者导致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失效。
5.利用、滥用网络安全保护活动,侵害国家主权、利益、安全、社会秩序、安全,侵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个人利益。
6.其他利用网络空间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