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国防和安全目的征用土地时,补偿的条件。
来自安山县的 NNT 先生问道:根据 2024 年《土地法》的规定,当国家为国防和安全目的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2024 年《土地法》第 95 条规定了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以及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目的征用土地时,补偿的条件如下:
1. 国家为国防安全目的以及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目的而征用土地时,符合土地补偿条件的案件包括:
a) 目前使用未租赁且未支付年租金的土地的家庭和个人;
b) 当地社区正在使用建有宝塔、公社房屋、寺庙、神社、祠堂和其他宗教建筑的土地;本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的农业用地,且该土地不存在争议,并经土地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确认为社区共同使用的土地;
c)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如本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
d) 经国家许可运营的宗教组织和附属宗教组织,使用未经国家分配或租赁的土地;且不是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通过转让或捐赠获得的土地;
d)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得国家分配的土地,或通过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租金获得租赁土地;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园区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
e) 国家向其分配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国家向其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租金的组织;国家向其获得继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形式获得资本出资的组织;
g) 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可以向国家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
h) 经济组织、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由国家分配土地,用于实施投资项目,建设待售或待售与租赁相结合的住房;或者通过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租赁土地。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给予土地补偿:
a)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 有主管国家机构作出的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
c) 以土地使用权文件之一作为依据,根据本法第137条规定授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d) 依法从具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完成土地登记手续的人处接收土地使用权转让;
d)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有权使用土地来偿还债务;一份确认土地使用权拍卖结果的文件,其中中标者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财务义务。
3. 政府应当规定其他有资格获得土地补偿的情形以及获得土地补偿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