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学生、职工租房销售电价规定
工贸部发布第09/2023/TT-BCT号通知,对第16/2014/TT-BCT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修改了学生和工人租房零售电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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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
具体而言,第 09/2023/TT-BCT 号通函修改了第 10 条第 4 款 c 点,该点规定了向学生和工人出租房屋(租户不是家庭)时家庭用电的零售价格。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12个月及以上,且已登记暂住地或常住地(以用电地居住信息确定)的,由出租人直接签订购电合同或由承租人代表签订购电合同(出租人承诺支付电费)。
若租赁期少于12个月,且房东无法完整申报用电人数,则适用3级家庭用电零售价:电表测量的全部用电量为101-200千瓦时。
在房主完整申报用电人数的情况下,售电公司负责根据用电地居住情况向房主提供配额,每4人为1户用电,计算家庭用电零售价适用的配额,具体为:
- 1人按常规的1/4计算。
- 2 人算作标准的 1/2。
- 3 人算作标准的 3/4。
- 4人计为1个名额。
当租户人数发生变化时,房东有责任通知电力销售商调整电费计算费率。
售电公司可以要求购电公司提供用电地点的居住情况,作为计算电费人数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25/0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