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交通违法行为,司机无需前往国库缴纳

April 6, 2017 07:16

如果您违反交通规则,例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行驶……您可以直接向交通警察支付罚款。

《行政违法处理法》第 56 条规定,对不予记录的行政处罚将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个人处以最高 25 万越南盾,对组织处以 50 万越南盾。

因此,汽车司机将直接被罚款,无需前往国库缴纳。处以罚款的人必须撕下收据(财政部印制)交给违规组织或个人。

根据第 46 号法令,个人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低于 25 万越南盾的情况包括:

- 不遵守交通标志和道路标记。

- 变更方向时不让行:行人、残疾人轮椅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 不让路改变方向:对面行驶的车辆;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的行人、残疾人的轮椅。

- 停车或泊车时没有发出信号让其他驾驶员知道。

- 停车占用部分路段时,未按规定立即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 未在牵引车前部和被牵引车后部张贴警告标志;未按规定张贴警告标志操作拖车。

- 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发生碰撞,或者未按照“两车之间的最小距离”标志保持距离。

- 不遵守路口让行的规定。

- 前一天晚上 10 点到第二天早上 5 点,在城市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可以鸣笛,但按规定优先执勤的车辆除外。

- 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如有)。/。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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