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交通违法行为,司机无需前往国库缴纳

April 6, 2017 07:16

如果您违反交通规则,例如未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行驶……您可以直接向交通警察支付罚款。

《行政违法处理法》第 56 条规定,对不予记录的行政处罚将适用警告或罚款,对个人处以最高 250,000 越南盾,对组织处以最高 500,000 越南盾。

因此,汽车司机将直接被罚款,无需到国库缴纳。处以罚款的人必须撕下收据(财政部印制)交给违规组织或个人。

根据第 46 号法令,个人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低于 25 万越南盾的情况包括:

- 不遵守交通标志和道路标记的命令和指示。

- 变更方向不让行:行人、残疾人轮椅在人行横道过马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专用路段行驶。

- 不让路改变方向:对面行驶的车辆;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的行人、残疾人的轮椅。

- 停车或泊车时未发出信号通知其他驾驶员。

- 在道路某处停车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 未在牵引车前部或者被牵引车后部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安装警示标志的拖车。

- 未保持安全距离以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或未按照“两车之间最小距离”标志的规定保持距离。

- 不遵守路口让行的规定。

- 前一天晚上 10 点至第二天早上 5 点,在城市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鸣笛,但按规定优先执勤的车辆除外。

- 车辆行驶时未系安全带(如有)。/。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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