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19年1月1日起,10部法律将生效,包括:网络安全法;谴责法;规划法;修改和补充与规划有关的11部法律的法律;修改和补充与规划有关的37部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国防法;森林法;渔业法;测量和测绘法;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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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理网络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共7章43条,规定了对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内容;防范和处理侵犯网络安全的行为;实施网络安全保护活动,并规定了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网络安全法》的内容之一在第二章,规定了对国家安全重要的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本章内容充分展现了与该信息系统重要性相适应的措施和保护活动。
《条例》规定了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标准、相关领域,并规定了网络安全评估、状况评估、网络安全检查监测、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与补救等措施。
严禁透露举报人的身份。
《检举法》共9章67条,规定了对各领域履行职责、履行公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管理法律行为的检举、检举处理;对检举人的保护;各机关、组织在检举处理工作中的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顺序、程序和时限;处理检举控告必须保障检举人的安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保障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有:对举报人进行阻挠、刁难、滋事;对举报人处理不负责任、不区别对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笔迹及其他可表明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在处理举报人过程中丢失或者伪造举报案件记录、文件;对举报人不予处理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在处理举报人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进行违法行为、骚扰、滋事等;等等。
安排和分配社会经济、国防和安全活动的空间
《规划法》将规划定义为: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国防安全活动进行空间的安排和分配。该法规范了全国各类规划的编制、评估、决定或批准、发布、实施、评估和调整,以及国家对规划的管理职责。
《规划法》共6章59条和3个附录,对规划体系及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规划活动的主要原则、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评审和审批的组织、规划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国家管理和规划信息的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取消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许可。
该法修改补充了11部与规划相关的法律的若干条款,主要内容是废除现有的产品规划,如化工产业规划、医药产业规划等,这是破除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许可制度的重要法律途径,是投资、生产、经营领域行政化程序上的突破。
该法共12条,其中11条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公证法》、《药品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电力法》、《化学品法》、《科学技术法》、《防止烟草危害法》、《节约高效使用能源法》、《儿童法》等11部法律,另加1条规定了法律的实施。
取消产品和商品计划的突破
该法修改和补充了37部与计划有关的法律的若干条款,废除了对特定商品、服务和产品的开发投资进行计划,确定生产和消费的商品、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数量……这些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投资、生产和经营活动,是投资、生产和经营行政程序上的一次突破……
《修改补充规划相关法律37件若干条款的法律》共31条,其中30条规定了37件法律的修改内容,1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国防与经济社会、经济社会与国防相结合
《国防法》共7章40条,规定了国防的方针、政策;基本活动;战争状态、国防紧急状态、戒严、宵禁;人民武装力量;国防保障;各机关、组织的任务和权限;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的一大亮点是第十五条关于国防与经济社会、经济社会与国防相结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防与经济社会、经济社会与国防相结合,是指将国防各项活动与国家统一管理和运行的经济社会部门和领域结合起来,为巩固和加强国防、发展经济社会作出贡献。该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国防与经济社会、经济社会与国防相结合的任务。
链条联动提升森林价值
《森林法》具体规定了林业活动的原则;国家林业政策;森林分类;禁止行为;林业规划;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森林利用;国家对林业和护林员的管理......
推进林业活动社会化,确保国家利益与森林所有者、组织和从事林业活动个人的利益相协调。确保森林保护、开发、利用、加工和林产品贸易等环节的组织化,提高森林价值。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毁坏、利用、侵占、占用森林资源;违反规定携带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物品、易爆物品进森林,违反规定携带工具、车辆进森林;在特种用途林和新建人工林严格保护区内放牧、牵引、放生牲畜、宠物;违反规定猎捕、捕捉、饲养、圈养、杀害、储存、运输、买卖野生动物,采集森林动植物标本;破坏森林资源、森林生态系统和森林保护发展工程;违反有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森林环境服务等规定。
国家渔业管理
《渔业法》(修正案)共9章105条,规定了渔业活动;从事渔业活动或与渔业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渔业的管理。
根据《渔业法》,渔业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水生生态系统、产卵集中区、幼鱼集中区和水生物种栖息地;非法阻碍水生物种自然洄游通道;侵占、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和海洋保护区;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修复区内进行开发、养殖、建设等影响生物生存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活动。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渔船、远洋船舶和其他船舶在海洋保护区严格保护区内非法作业。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使用禁用物质、化学品、有毒物质、爆炸物、电击、电流、破坏性或穷尽性捕捞方法、手段和渔具开发水生资源……
该法还用一章(第六章)来规范渔业管理,明确规定渔业管理部门是国家的专门力量,履行确保对越南水生资源开发和保护以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国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执法的职责。
测量与测绘法
《测绘法》规范了基础测绘活动;专业测绘活动;测绘产品质量;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数据、测绘产品;国家地理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测绘服务经营条件;从事测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测绘的管理。《测绘法》共9章61条。
推动体育活动社会化
《体育法》鼓励和促进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社会化;继续改革行政程序;修改国家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管理机构的名称,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该法补充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在社会化投资建设、使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服务的体育场馆时的优惠政策;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革命有功人员、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等按照政府规定减免或者降低体育场馆门票价格和使用体育训练服务价格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