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和挪用45亿越南盾被判入狱20年

September 30, 2011 17:29

(Baonghean)-9月28日上午,最高法院对被告人邓氏恩(1983年出生,乂安省英山县福山乡人)一案进行巡回上诉庭审理,邓氏恩曾任英山县镇人民委员会财务部书记、财务主管、助理。

乂安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阮氏花采用多种手段,诈骗、侵占了安山县14名公职人员的财产,总额超过45亿越南盾。阮氏花最大的受害者是他以前的老师阮氏花(福山中学教师),她的丈夫出国工作。阮氏花骗阮氏花借钱给安山县人民委员会,用于建造市场。

伪造安山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签名,盗用人民委员会印章,在承诺书上盖章,向Hoa女士借款35亿越南盾,利息为5000越南盾/100万越南盾/天。到期还款时,Hoa女士要求还款,但Ngoan说服Hoa女士,政府提高了利率,40亿越南盾的本息将一并偿还。2010年4月初,Ngoan和丈夫又到Hoa女士家借了1.9亿越南盾。Ngoan耍了许多高利贷的花招,骗取了不少人的钱财。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和侵占财产罪判处邓氏恩20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向14名受害者家属赔偿45亿多越南盾。邓氏恩提起上诉。上诉合议庭认为,邓氏恩使用了许多诡计和手段,诈骗了大笔资金,但行为并不诚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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