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车辆须缴纳高速公路使用费及费用计算方法
这是政府刚刚颁布的第130/2024/ND-CP号法令中的一项新规定。除了10名豁免对象外,还有5类对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缴纳费用。
第130/2024/ND-CP号法令第五条规定了收费对象和收费人,具体如下:
1. 公路使用费征收对象分为05类:
a) 第一组:12座以下的汽车、载重量2吨以下的货车;各类公共客运车辆;
b) 第 2 组:座位数 12 至 30 的车辆;载重量 2 吨至 4 吨以下的卡车,
c) 第3组:座位数31座及以上的车辆;载重量4吨至10吨以下的货车;
d) 第四组:载重量10吨至18吨以下的货车、40英尺以下的集装箱货车;
d) 第五组:载重量18吨及以上的货车;40英尺及以上的集装箱货车。

2.费用缴纳人是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缴纳高速公路使用费的车辆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缴纳高速公路使用费,但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何计算费用:
a) 第一级是针对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费用;
b) 第二级费用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c) 上述各组别中每辆车的“载重量”为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检验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检验合格证书》)中记载的允许参与交通运输的载重量。《检验合格证书》未记载允许参与交通运输的载重量值的,以设计载重量值计算。座位数与允许载客量相对应;
d) 如果车辆登记证书上没有载明允许通行重量和设计通行重量值,则“载重”应理解为登记证书上记录的车辆总通行重量,并按车辆组别及各组别对应的“载重”计算征收率。如果登记证书上没有载明允许通行重量,则使用设计总重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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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于参加道路交通的专用摩托车,“载重”理解为《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自重,并适用相应“载重”的车辆组的征收率;
e) 不牵引半挂车或挂车的牵引车征收率适用第 3 组对应的征收率;
g) 使用牵引车牵引半挂车或挂车的载货车辆的收费标准,按照被牵引车的“载重量”适用收费标准;
h) 取得特殊通行许可证的车辆组合征收率,对每辆组成车辆适用单独的征收率;
i) 被拖车辆不收取公路使用费。
根据S义安交通部东部贯穿全省的南北高速公路总长度为87.9公里,其中,义山—演州段长43.5公里,演州—白沃段长44.4公里。
根据目前的设计,宜山—演州高速公路路段设有3个收费站,分别位于演吉乡(演州)7号国道交叉口、琼美乡(琼吕)48B号国道交叉口、琼荣乡(黄梅镇)48C号国道交叉口,以及位于南北高速公路穿过演吉乡(演州)的1个主要收费站。
同样,演州-白沃高速公路设有 3 个收费站,其中 2 个位于义安、义芳(义禄)、46B 国道与兴原市兴西社的交叉口,1 个位于河静省德寿县 8 号国道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