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有5个案例符合精简人员的条件。
政府颁布法令,明确规定了精简工资制度政策的适用对象。
政府颁布了第154号法令,规范人员精简,该法令自今日(6月16日)起正式生效。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标志着在行政改革、精简国家机构和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本法令具体规定了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以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社会政治组织的机构、组织和公共服务单位人员精简的主体、原则、政策和责任。

目标群体第一个是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乡级干部、公务员以及根据政府规章与公务员适用相同政策和制度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以下简称雇员),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务员、公共雇员以及因机构重组而被裁减的雇员,但根据政府另行规章在政治体制机构重组实施过程中享有政策和制度的人员除外。
因组织结构调整而不再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或职称,或被任命或选举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但工资或领导津贴较低的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自愿减少员工人数并经其直接管理机构、组织或单位批准的个人(根据政府另行规定,在实施政治体制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受益的政策和制度除外)。
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因领导和管理岗位及职称的调整或领导和管理团队素质的提高,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不再担任领导和管理岗位;或因主管机关的决定,不再担任领导和管理岗位;或个人自愿减少其工作量,并经直接管理他们的机构、组织或单位批准。
此外,还有以下情况造成的人员过剩: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进行人员审查和调整;公务员单位为实施自主机制而进行人员调整造成的人员过剩;根据职级调整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后,无法安排或调任其他岗位,或可以安排到其他岗位但个人自愿减薪并经直接管理单位同意的人员过剩;未达到所任岗位专业技术标准规定的培训水平,且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也无法安排再培训以规范专业技术技能,或单位安排了其他岗位但个人自愿减薪并经直接管理单位同意的人员过剩。
在上一年或精简工资年度,被认定为未履行其职责的个人;在上一年或精简工资年度,被认定为已履行职责但自愿进行精简并经其直接主管机构、组织或单位批准的个人;在上一年或精简工资年度,因病休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00天,并已由社会保险机构确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领取病假津贴的个人;在上一年或考虑精简工资年度,因病休假天数达到或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高休假天数,并已由社会保险机构确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领取病假津贴,且该个人自愿进行精简并经其直接主管机构、组织或单位批准的个人。
周一是指根据政府规定,在公共服务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主管机关决定对单位人力资源进行重组而成为剩余人员,或因机构调整而成为剩余人员(但根据政府另行规定,在政治体制机构调整实施过程中受益的政策和制度除外)。
周二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从事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无限期劳动合同人员,因组织结构调整而被裁减(根据政府单独规定,在实施政治体制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受益的政策和制度人员除外)。
周三是一位乡镇级非职业活动家,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自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实施以来已退休。
周四是村或居住团体中因村或居住团体的安排而冗余的非专业工作人员,必须从主管机关作出安排决定之日起立即退休。
明确界定具体案例是确保精简工资制度的政策以有针对性的方式实施的重要步骤,不会造成重大混乱,同时旨在建立一个专业、诚实、高效和有效的行政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