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5人符合精简人员条件
政府颁布法令,明确了享受精简工资政策的主体。
政府发布第154号关于精简机构人员的法令,该法令自今日(6月16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标志着政府在改革行政管理、精简国家机构、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本法令具体规定了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治社会组织的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实施人员精简的主体、原则、政策和职责。

目标群体第一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属于政府规定与公务员同等政策、制度的乡级干部、公务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职工),但按照政府规定享受与公务员同等政策、制度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机构调整后的富余人员除外,政府另行规定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享受政策、制度的人员除外。
因机构调整,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职称或者任用、选举担任降低工资、领导津贴的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自愿减员,经其直接管理机关、组织、单位批准的人员(政府另行规定享受政治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人员除外)。
因领导管理队伍调整、素质提升,经主管部门决定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职称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或者经主管部门决定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个人自愿减员,经其直属机关、组织、单位批准的。
此外,经主管机关决定人员清理调整或者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机制人员调整而出现富余的人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按职务调整而出现富余的人员,无法安排调换工作或者可以安排调换工作但本人自愿减少工资,并经其直属机关、团体、单位同意的人员;未达到所担任职务所规定的专业技术标准培训程度,又无其他合适工作可以安排,无法安排重新培训以规范专业技术技能或者机关安排其他工作但本人自愿减少工资,并经其直属机关、团体、单位同意的人员。
个人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在履行职责时,属于未尽职尽责的;个人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属于已尽职尽责但自愿精简,经直属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个人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因病请假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200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疾病津贴的;个人上一年度或考虑精简工资年度,因病请假累计天数达到或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高请假天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疾病津贴的,自愿实施精简工资,经直属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
周一是指在事业单位中,按照政府规定,从事属于专业技术职务、共享专业职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主管部门决定,因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调整而富余的人员(政府另行规定,享受政治体制改革政策、制度优惠的人员除外)。
周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因机构调整而失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享受政治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制度的人员,按照政府另行规定失业的除外)。
周三是一名非专业的公社一级活动家,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自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以来,已经退休。
周四因村、居民小组安排而过剩之村、居民小组非专业劳工,自主管机关安排决定时起,应即退休。
明确具体情况是确保精简工资政策有重点地实施、不造成重大混乱,同时实现建设专业、廉洁、有效和高效的行政机构的目标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