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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5人符合裁员条件

顺化城堡 DNUM_BGZAGZCACF 08:40

政府颁布法令,明确了精简工资政策的适用对象。

政府颁布第154号关于精简机构人员的法令,于今日(6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标志着政府在行政改革、精简机构、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本法令具体规定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治社会组织的机关、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实施人员精简的主体、原则、政策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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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令,共有5类主体实施精简工资政策。

目标群体第一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属于政府规定与公务员同等政策、制度的乡级干部、公务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职工),但按照政府规定享受与公务员同等政策、制度的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机构改组富余人员除外,政府另行规定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享受政策、制度的人员除外。

因机构调整,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职称或者被任命、选举担任降低工资、领导津贴的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自愿减员,经其直属机关、组织、单位批准的人员(政府另行规定享受政治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人员除外)。

因领导管理队伍调整、素质提升等原因,经主管部门决定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职称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或者经主管部门决定不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个人自愿减员,经其直属机关、组织、单位批准的。

此外,还有根据主管部门决定进行人员清理调整或者事业单位落实自治机制调整人员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按职务调整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无法安排调换工作或者可以安排调换工作但本人自愿减少工资,并经直属机关、团体、单位同意的;未达到所担任职务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标准培训程度,又无其他合适岗位可以安排,无法安排重新培训以规范专业技术技能或者机关安排其他工作,本人自愿减少工资,并经直属机关、团体、单位同意的。

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未完成与履行职责有关任务的个人;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虽完成任务但自愿进行精简工资,并经直属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个人;上一年度或精简工资年度因病请假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00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依法支付疾病津贴的个人;上一年度或考虑精简工资年度,因病请假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高请假天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依法支付疾病津贴,自愿进行精简工资,并经直属机关、组织、单位同意的个人。

周一是指按照政府规定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名单、共享专业职务名单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决定因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富余人员,因机构调整富余人员(享受政府另行规定的政治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人员除外)。

周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因机构调整而冗余的人员(享受政治体制改革中机构调整政策、制度的人员,按照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周三是一名非专业的公社一级积极分子,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自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以来,已经退休。

周四因村、居民小组安排而过剩之村、居民小组非专业劳工,自主管机关安排决定时起,应即退休。

明确界定具体案件是确保精简工资政策有重点地实施、不造成重大干扰的重要一步,同时旨在建设一个专业、廉洁、有效和高效的行政机构。

据越南网报道
https://vietnamnet.vn/5-truong-hop-duoc-huong-che-do-tinh-gian-bien-che-theo-quy-dinh-moi-241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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