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人员不得为外国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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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这个团体的是军队和警察、官员、公务员……

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签署并颁布了政府令,详细制定了​​《劳动法》中关于招聘和管理在越南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工作的越南雇员的若干条款。

根据该法令规定,6类主体不得在越南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任职,包括:一是越南人民军中的军官、职业军人、士官、士兵、工人、公务员和国防官员;人民公安部门中的职业军官、士官、技术军官、士官、学生、工人、公务员和公务员以及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二是按照《干部和公务员法》规定任职的干部和公务员;三是从事涉及国家机密行业、职业的人员;四是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工作人员的妻子或丈夫;五是因泄露国家机密或国家安全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六、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正在被法院依法执行刑事判决的人员或者犯罪记录尚未清除、刑罚执行未满的人员、或者依照刑法规定被禁止从事职业、工作的人员。

根据该法令,驻越南的外国机构是指经越南主管部门许可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外国机关和组织,包括: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外国领事机构、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代表机构;外国常驻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外国政府下属组织;经主管部门许可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外国经济、商业、金融、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疗和法律咨询等组织在越南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代表机构。

该法令自2014年9月15日起生效。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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