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财物被判处6个月缓刑
(Baonghean.vn)-11月25日上午,义丹区人民法院就梁文南(1991年出生,住义丹区义梅乡第8村庄)因盗窃财产罪一案进行公开流动审理。
2016年9月17日,黎维居先生及其儿子黎维灵驾驶一辆牌照为37C-018.35的起重机,前往义丹县义梅乡第8小组梁文南家,吊运从梁文南手中购买的3棵芒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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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开到Nam家的巷子里时卡住了,无法前进,于是Cu先生和Linh先生租了一台挖掘机来推卡车。Cu先生和Linh先生离开后,Nam看到Cu先生留在卡车上无人看管的一把橙色塑料外壳、金属锯片、HUSQVARNA 365品牌的手锯,于是他偷了它,藏在自家的草堆里备用。
梁文南从黎维居先生手中偷走的电锯价值 6,500,000 越南盾。
庭审中,梁文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合议庭依据《刑法》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梁文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
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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