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经理管理1根香肠,企业称“呼吸困难”
企业代表分享,在生产原材料进出口过程中,没有一个环节是没有信封的。
越南企业董事协会主席、德越食品股份公司董事长、越德桥梁咨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麦辉新先生在企业法修订研讨会上表达了企业对此问题的担忧。此次研讨会由越南工商会于今天(7月29日)上午在河内举办。
机器管理和“主要行动”
麦辉新先生认为,修订后的《企业法》对新企业的设立影响更大。“但我认为,我们应该关注它将如何影响现有50万家企业,如何让企业更加轻松自在地运营?修订后的《企业法》旨在为企业打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法律通道。但这不仅仅是修改法律,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需要修改,才能让企业更加轻松自在地运营。”陈先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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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 Huy Tan先生在工作坊上分享 |
谭先生以自己公司为例,表示仅我们一家香肠厂,现在就涉及多达7个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发展部、卫生部、财政部、自然资源环境部、科技部、工贸部、公安部)。最近,环保警察来我们公司检查。我们投资了几十亿建设环保系统,各项指标都很好。但最后,环保警察发现,我们垃圾处理区竟然是一个蓝色的垃圾桶,上面写着红色的“垃圾收集”字样。根据法律规定,垃圾收集必须使用红色的容器。检查组在违规记录中记录了“容器颜色不对”。
梅辉新先生从这件事中看出,管理机构的机械性和“以行政为主”的性质,一根香肠就需要七个部门,这实在是太多了。因为在美国或德国,只有一个部门——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这项工作。“因此,修改法律很重要,但我们也必须修改商业环境,这其中涉及许多不同的内容。”梅辉新先生重申道。
谭先生提到的另一点是,法律非常注重企业登记的便捷性,但企业登记的终止也同样重要。相应地,企业终止经营、停业、解散的条件也必须非常简单明确。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已经停业,但无法解散。
陈先生讲述了自己的故事:7年前,我看到一个机会,计划建一个养猪场,为公司旗下的香肠加工厂供应猪肉。但之后,经营条件不再适合(因为兴安省没有规划好的养猪区域)。之后,我就没再实施那个项目,德越畜牧股份公司成立了,没有发票,什么也没做,就是无法办理解散手续。管理机构仍然以纸质文件管理企业。每年,我们都会收到……与德越畜牧股份公司有关的税务通知。我们已经完成了所有停业手续,但无法解散。我们建议,法律应该能够排除那些为了买卖发票或其他原因而成立后又解散的企业,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一般来说,人们创办公司通常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商机。但这种商机不会永远存在,它会消失,然后就解散了。在这种情况下,解散公司的程序极其复杂,耗时漫长。
梅辉新先生也分享了办理进口手续时“分享”的故事。我们要进口一集装箱香料来生产芥末,必须经过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信封丢失的情况。我们确保文件完全干净,没有不合理的“合理化”,文件内容也一丝不苟。因此,不能出现今天信封里A先生多少钱、B先生多少钱这样的文件。我们必须从股东的股息和利润中抽取一部分,将其存入运营基金,确保公司账簿干净,只有一本账簿。我的这个决定价值数十亿,而不是数百万。
我想说的是,我们每天都要处理很多令人头疼的问题。发展和投资的热情几乎已经消退了很多。如果越南企业不再有投资热情,他们又该如何发展呢?国家必须思考如何健康地发展企业。当企业主不想发展,也不想再投资时,越南经济还有未来吗?——陈先生表达了他的担忧。
还有很多不合理的问题。
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政策咨询与审查委员会主任武春进律师认为,现行《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仍有一些地方与实际生活不相适应。
例如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草案规定,“合伙企业除普通合伙人外,还可以有出资人”以及“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外,草案还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作为一名法学家和为众多企业提供咨询的律师,武春进先生认为,合伙企业成员出资的规定在实践中并不可行。该规定甚至会造成“两极化”的企业类型,不符合《民法典》第84条关于法人资格的规定。
根据武春进律师陈述的实际情况,他目前知道有7、8个合伙企业没有任何出资人,实际上还没有发现有出资人的合伙企业。
因此,律师认为,修改草案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删除上述3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武春进还表示,草案中关于经济团体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和运营章程的规定是错误的,因为《民法典》只规定法人团体的章程,所以经济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律师认为,另外两个重要但尚未纳入草案的问题是有关股份公司和事后审计的规定。
关于股份公司,田先生表示,草案需要根据股东“社会化”程度,制定一条或几条规定,规范股份公司的类型。
相应地,公司类型也应该增加三种:内部股份公司、公众股份公司和在股票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内部股份公司更适合当今许多家族企业。
关于事后检查,田先生建议在法律草案第217条第2款中增加如下内容:事后检查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后进行,由省级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以跨部门检查的形式进行。除严重违法行为外,事后检查不得对企业施加行政处罚。政府应规定事后检查的内容、顺序和程序。
武春进表示,草案中需要加入事后审计的规定,是因为2000年企业法和2005年企业法中已经“开启”了事前审计的问题,但没有对事后审计作出规定,这让一些企业得以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违反法律。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