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伙年轻男子深夜追逐后发生谋杀
两伙年轻人因为一点小冲突,相约解决,经过摩托车和刀具的追逐,最终发生车祸,造成1人死亡。
2月28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春达(2001年出生)和阮功益(2002年出生)一案进行一审审判,二人均居住在乂安省乂禄县福寿乡,罪名是“故意杀人”。
起诉书显示,2022年5月25日晚,在荣市一家柠檬茶店,家住杜良县的裴友TH(2000年出生)与朋友外出喝酒,并与店内几名年轻男子发生冲突。
随后,和H.在一起的朋友打电话给住在荣市的裴道安家辉(Bui Doan Gia Huy)来调解。然而,当辉赶到现场时,H.却以为是辉打了他,尽管对方试图解释这事与他无关。这时,H.叫辉到湖边来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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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Gia Huy 将此事告诉了居住在荣市的 Pham Duy Dat(2000 年出生)。Pham Duy Dat 在电话中告诉 H. 去另一个地方“解决此事”。
此时,H.也叫来了Nguyen Dang Tien Dat、Nguyen Thai Quang等几位朋友,来到会面地点解决矛盾。
当晚深夜,黎春达、阮功益等范维达一伙人站在纹身店门前时,发现H一伙人在街上活动。此时,黎春达骑着摩托车,背着Y一伙人,手持武器,追赶H一伙人。
当黎春达的车追上H.的车时,Y.持刀向车辆砍去。阮当进达看到Y.挥刀相向,遂将车向右急转,躲避不及,摔倒在路上。
结果,H.在经过2天的紧急救治后死亡,同车2人受伤,其中,Nguyen Thai Quang健康受损80%。
得知H.的死亡后,阮功益到警察局自首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2023年4月,乂安省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春达、阮功益各20年有期徒刑。
2023年8月16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理由是:查明范维达等人的行为,避免罪犯和违法者落网;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月28日的庭审中,黎春达、Y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名被告承认高速追赶后,持刀砍伤受害人车辆,导致对方发生事故。被告人表示悔罪,并请求法庭考虑减轻刑罚。
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律师请求合议庭重新考虑上诉法院的判决内容。
乂安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在庭审中行使公诉权,出示证据并辩称,侦查机关已进行对质、寻找证据、提取摄像录像、记录相关人员供述等侦查活动,但无法证明范维达作为共犯在精神上支持两名被告人实施犯罪。
其余年轻男子聚众,随后持枪追赶H等人。但经调查,这些人没有大声喧哗、阻碍交通,且当时已是深夜,道路空旷,不存在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春达、阮功益各20年有期徒刑。
民事部分,法院判决各被告向被害人H.的法定代理人赔偿2.12亿越南盾,向Quang先生赔偿1.13亿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