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属于禁止离开居住地措施的对象?
(Baonghean.vn)- 杜良县阮明安先生询问:“禁止离开住所的措施适用于哪些人?谁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禁止离开住所的措施?该措施的实施期限是多长?”
回复:
禁止离开居住地,是对居住地、背景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传唤时,可以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被告人因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居住地的,应当经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得采取预防措施的机构的许可。

这种预防措施的严厉程度低于拘留,受此措施的人不会被与社会隔离,而只是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受此措施的主体通常是被告:
-犯有较轻罪行;
- 首次犯罪;
-有明确的居住地;
-诚实的申报态度;
—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不会逃跑;
- 不得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继续犯罪。
-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3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有权适用禁止离开居住地的预防措施:
+ 各级调查机构的正、副负责人。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主任;
+ 主持审判的法官;
+ 边防站站长。
需要注意的是,各级侦查机关正、副侦查机关适用本办法时,须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4款规定,“禁止离开住所的期间,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期间。对被判处监禁的人,禁止离开住所的期间,不得超过自判决之日起至服刑时止。”
侦查阶段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由侦查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侦查期限。
起诉阶段禁止离开住所的期限由检察院决定,但不得超过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审判期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软禁期限不得超过自判决之日起至服刑期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