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会受到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措施约束?
(Baonghean.vn)——杜良县的阮明安先生问道: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措施适用于哪些人?谁有权决定是否实施这项措施,以及这项措施的实施期限是多久?
回复:
-禁止离开住所是一种预防措施,可以适用于有明确住所和背景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以确保他们在接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的传唤时到场。
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暂时离开其居住地,则必须获得其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城镇当局的同意,并且必须持有实施预防措施的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这种预防措施比拘留轻,受其约束的人并非与社会隔绝,而只是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因此,这种措施的适用对象通常是被告人:
-犯下较轻的罪行;
- 初犯;
-拥有明确的居住地;
-诚实坦率的态度;
——而且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不会逃跑;
- 不得妨碍调查、起诉、审判,也不得继续犯罪。
- 法律依据为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3款: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有权采取禁止其离开居住地的预防措施:
各级调查机构负责人和副负责人。
+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 人民法院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和各级军事法院首席法官、副首席法官,审判委员会;
+ 主审法官;
+ 边防站站长。
请注意,各级侦查机关机关长、副机关长采用此措施时,必须先经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4款规定,“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侦查、起诉或审判期限。对被判处监禁的人,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判决之日起至其入狱服刑之日止的期限。”
调查期间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由调查机构决定,但不得超过调查期限。
在起诉阶段,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由检察机关决定,但不得超过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禁止离开居住地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审判期。
如果被判刑的人被判处监禁,则其居家监禁期限不得超过从判刑之日起至其入狱服刑之日止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