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司机与荣市警方之间的诉讼上诉被驳回
(Baonghean.vn)——上诉小组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司机潘廷英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上诉。
10月17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上诉审理,驳回货车司机潘廷英关于撤销荣市警察局长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维持荣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法院驳回张氏明女士关于要求荣市警察局赔偿4200多万越南盾的上诉请求。
据越南义安报报道,2016年3月8日上午,Vo Minh运输公司司机潘廷英先生(1983年出生,家住Anh Son市Phuc Son乡)驾驶一辆卡车从荣市Mai Hac De街驶往Le Loi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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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代表出席上诉听证会。图片:Khanh An |
该路段每天早6点至晚10点设有禁止总重量4吨及以上货车通行的标志(标志106b)。荣市交通警察局工作组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并举报车辆进入禁行道路的违法行为,但司机Anh不予配合,也未出示车辆证件。
交警被迫将车辆带回指挥部,在群众面前记录事故经过。2016年3月17日,荣市警方决定对驾驶员潘廷英处以行政罚款,原因是其违反以下规定:进入禁止道路、不遵守执勤警官的检查和控制要求、未携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证书、未携带驾驶证;未携带车辆登记证……罚款总额为490万越南盾,车辆被扣留9天。
司机潘廷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荣市警察局撤销荣市警察局长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490万越南盾。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荣市警察局赔偿4500多万越南盾。
经过4天的审理,5月29日上午,荣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卡车司机潘廷英与被告荣市警方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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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具争议的标志。图片:Khanh An |
一审法院驳回了潘廷英先生请求荣市警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武明企业代表张氏明女士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司机潘廷英和张氏明女士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审民事诉讼费。
肇事司机潘廷英和张氏明女士不服上述判决,向乂安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合议庭认为,荣市警方对司机潘廷英处以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潘廷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考虑到相关权利义务人张氏明女士提出的4200万越南盾的赔偿请求,鉴于荣市警方的行政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张氏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审判中的法院费用,Minh女士认定赔偿请求金额为4200万越南盾,而不是4500万越南盾,因此需要部分更正一审法院费用,迫使Minh女士支付超过210万越南盾的一审刑事法院费用。司机Anh和Minh女士的上诉未被受理,因此他们必须支付上诉法院费用。
上诉法院宣布判决后,Nguyen Dinh Vo先生(司机Phan Dinh Anh的授权代表)和Minh女士表示,他们将就上诉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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