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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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先)自省委颁布第15-CT/TU号指示以来,省内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事后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落实事后检查处理决定的成效有助于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效率。然而,检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解决,以提高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能力……

(奉先)自省委颁布第15-CT/TU号指示以来,省内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事后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落实事后检查处理决定的成效有助于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效率。然而,检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解决,以提高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能力……

省委关于“加强对督查和审计工作领导”的15-CT/TU号指示,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参与,提高了督查后处理决策的效率和效果。仅2011年和2012年,全省就对1560个单位开展了450次行政督查(其中计划督查359次,突击督查91次)。

通过检查,发现945个单位存在经济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基建、财政、预算、税务等领域),违法金额达64.664万亿越南盾,违法面积达4431公顷;发现55个单位、121名个人存在违法行为,发现3起案件5名当事人,并提出处理建议。截至年底,已处理金额达55.416万亿越南盾,平均处理率达85.8%;对44个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理;结案1起腐败案件,1名当事人被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

但当前督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需要解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督查后的经济违法行为的督促追缴仍然面临诸多困难,成为“难追债”。

在归合县,根据检查后的经济结论,需要追回的金额总计超过 63 亿越南盾。

其中,根据省决定追回的金额近57.5亿越南盾,根据县决定追回的金额超过5.61亿越南盾。根据省决定追回的金额(包括因不可抗力原因免收的金额)超过20亿越南盾,达到35%。根据县决定追回的金额较高,仅为60%。

从一些地方、一些行业的实际情况看,督查后处理率低,形成“呆账”,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是:一些被督查机关、组织和个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督查后处理结论、决定的执行情况认识不清,仍拖延执行,以客观原因为由拖延,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督查机关的督查后处理结论、决定。

有些单位由于经营困难和亏损,无法将经济债务存入临时账户等待处理,但也有一些单位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例如,在接受检查并做出恢复经济的结论和决定时,它们仍然是一家公司或单位,但不久之后,它们就成立了其他公司或出售给他人。不难列举出上述“难以收回债务”的公司和企业,例如:春同有限公司(琼吕)、越泰有限公司(荣市)都是亏损企业;义安农业机械股份公司在接受检查并决定处理2500万越南盾的税务违规款项后,已解散并在义禄、演州、琼吕、荣市成立了5家公司。

福恒有限公司(Quy Hop)在检查后决定追回2000万越南盾,但后来解散了。梁伟有限公司(Quy Hop)在决定追回款项时仍是同一家公司,后来被出售给他人所有……还有一些单位在决定追回款项时是国有企业,后来被股份化为新的法人实体。通常情况下,建筑公司I“出售”给了石油天然气集团;建筑公司II“出售”给了河内建筑公司。

一些督察人员表示,督察后处理,尤其是在涉及经济复苏的领域,类似于判决执行,主要是处理坏账。尤其对于非国有企业,由于很多企业没有党组织、工会组织,难以落实责任到人,难以进行行政处理,也难以在违规后进行经济复苏。甚至连账户冻结都难以操作,因为拖欠款项的人可以开设多个账户,处理起来非常困难,更何况很多企业的账户都是空账户。

国家主管机关(局长、司局长、分局、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委会主席等)部分单位在指导和组织落实处置工作方面还不够坚决,有时工作松懈,督促提醒不够频繁。厅、县级督察机关在督察后对处置措施的商议还存在诸多不足。督察组的一些结论不够明确、严密,或者处置依据不够准确,与事件性质不符,或者对个人和领导的责任追究不明确。对干部处置和纪律处分不够严格。

职能机关和组织在督查后处理方面的协调不够规范、持续和有效,也是督查后恢复工作仍然有限的原因。更广泛地说,现行法律文件仍然缺乏足够有力的保障和制裁。“目前,对于违反规定并故意拖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和结论的组织和个人,尚无具体的制裁措施。《督查后处理督促条例》等督查法律文件仅规定了督查机关的职责,但并未提及督查主体以及协调执行督查决定的机关。”——省督查局公众接待和督查后处理司司长黎文勇先生分享道。

此外,不可否认的是,客观原因是过去总体经济形势困难,国家限制支出,各单位难以筹集资金支付预算。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区级等预算接收单位,对违规使用(公益金、防洪资金等)和学前教育经费等经济违规行为的追缴,在检查后往往无法安排资源进行处理。2003年、2004年、2005年发布的追缴结论尚未处理。

目前,省人委会责成财政部审查各单位滥用资金的情况,调整、压缩预算拨款。在乡一级,也存在多起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如将修建公路的资助资金转用于兴建学校、卫生院;将学校改为乡人委会办公地点……例如,归合县目前有597,033,800越南盾尚未收回,其中110,735,579越南盾被挪用于修建农村公路水泥贷款的资助资金用途,至今仍未收回。

原因是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之间,部分原官员已经退休,部分官员已经搬离本地区,另一方面,乡财政困难,尽管县人民委员会多次催促,但依然无力支付。根据省督察院关于经济恢复工作督察结论和处理建议落实情况的报告,2012年,省督察院已向2011年及以前决定追偿但尚未追偿的督察组催促追偿金额共计12,832,716,746越南盾。其中,2011年应追偿金额为10,077,977,539越南盾;2012年应追偿金额为2,729,624,175越南盾。收回款项总额为2,100,000,000越南盾,收回率为16.4%,2012年继续催收的转帐应收款项为10,732,716,746越南盾。

很多科目、单位对督查后建议落实不力、不规范、不落实,很多地方难以挽回,一直是和仍然是督查部门的难题。

2013年5月1日起生效的01/2013/TT-TTCP号通函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被指定履行专门监察职责的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监察决定:(一)监察、监督、检查对象在报告监察结果的期限后,未完成执行监察处理结论、建议或者决定的;(二)监察、监督、检查对象未依法履行报告监察处理结论、建议或者决定执行结果的义务的;(三)监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监察、监督、检查对象有妨碍监察、监督工作、流失资产、销毁文件、不合作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国家监察机关首长和承担专门监察职责的机关首长负责及时审查并依法处理检查结果:a)要求监察督促检查对象的直接管理机关首长在其权限内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督促监察检查对象完成检查结论、建议和处理决定的执行。因未完成检查结论、建议和处理决定的执行造成损害的,应当要求监察督促检查对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对负有监察督促检查责任的监察督促检查对象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或者不按时执行检查结论、建议和处理决定的,按照权限提请或者建议主管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其他措施; c) 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负责执行检查结论、建议和决定的个人或与执行检查处理结论、建议和决定有关的个人有犯罪迹象,则将案件移送同级调查机构考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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