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解决投资激励机制问题

December 23, 2015 09:38

(Baonghean) - 目前,在我国的投资结构中,n不少研究也表明,国有资本出资比例规定过硬,是项目对民间投资者缺乏吸引力的原因之一。

根据71号决定,PPP本质上只是BOT、BTO(投资者为私人)的特例。同时,与关于BOT、BTO和BT合同形式投资的第108/2009/ND-CP号法令相比,71号决定的法律地位和国家资本参与度较低。政府希望采用PPP形式,通过将资本出资率从49%降至30%来控制公共债务,从而减轻国家预算负担,而参与项目的私人投资者则希望国家出资率更高,并且不包含试点规定中规定的激励措施。对于参与PPP形式项目的私人投资者的资本要求更为严格,而第108号法令只要求投资者的最低资本为项目总投资值的15%,但根据PPP试点规定,该要求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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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铁路立交桥和1A国道。图片由

为了吸引私人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第108/2009/ND-CP号法令(第五条)规定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免税、一定期限内减税、低税率);进出口税(免税或减税);注册费(免税、减税);土地相关扶持政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免征、减征);投入成本支持;为项目服务的项目及配套工程实施支持。

为投资者创造有吸引力的条件

这些激励措施根据各期优惠政策实施。相应地,企业所得税、进口税、土地租金等方面的激励措施也旨在创造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但现实中,由于投资者需要承担高额的补偿和土地拆迁费用,导致投资者使用土地的总成本很高。此外,由于补偿和拆迁流程往往较长,投资者浪费了大量时间,错失良机。由此可见,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激励机制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投资激励机制类似。同时,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回收期长,风险较大。

关于投资者的资本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向政府借款的政策。基础设施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而项目投资者的自有资本有限。为了实施项目,投资者必须积极从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者在内的企业从国家信贷中获得资金。具体而言,允许从政府再借入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优惠外国贷款;从政府再借入外国商业贷款。国家开发投资信贷贷款。

上述渠道旨在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困难。然而,从本质上讲,面向私人投资者的国家信贷来源只是资金使用者的变更,而非私营部门自身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的资金。要获得上述资金来源,私营部门必须确保获得项目管理机构或再贷款机构的确认,确认其具备管理项目实施的财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这对私营部门来说并非易事。

Công trình BOT trạm thu phí cầu Bến Thủy 2
滨水二桥收费站BOT项目

除了通过国家信贷渠道提供贷款外,政府还为外国商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对象是国会或总理根据《公共债务管理法》规定制定投资政策并实施的项目和计划。获得担保的条件是,项目实施企业必须保证其自有资本至少占总投资的20%。受公共债务约束,未来一段时间,基础设施项目外国贷款担保将面临诸多挑战。

债券市场资本调动障碍

不仅如此,债券市场也存在资金筹集障碍。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之一是发行公司债券、建设债券等。然而,基础设施项目进入债券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障碍。据越南经济研究院院长阮廷和介绍,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的第52/2006/ND-CP号法令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年度前一年的生产经营成果必须盈利的情况下,方可发行债券。这对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来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项目生命周期的早期,当收入不足以覆盖成本时。

目前,项目债券被视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通过项目债券,投资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并在若干年内运营该项目,根据协议在运营期内主要向项目使用者收取收益,以偿还本金和利息。高桥-宁平高速公路是第一个采用BOT投资方式实施的项目,其资金来自项目债券和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之一是项目和计划已按照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投资手续。同时,如果依据关于建设投资管理的第12/2009/ND-CP号法令(第12号法令)——《建筑法》,建设投资项目只有在主管部门签署投资决定书后才被视为已完成投资手续。但问题在于,根据第12号法令,确定资金来源的要求是项目获得批准的最重要条件。因此,如果不将发行债券的条件从“按规定完成投资手续”降低为“投资政策获得批准”,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想要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资金将很难实施。

显然,为了吸引二级投资者购买交通基础设施债券,需要提供优惠制度或免征债券利息所得税。然而,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支持和激励措施(如有)仅针对项目指定的投资者,通过购买项目债券参与的投资者仍然无法享受优惠制度。因此,吸引私营部门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领域,需要为参与项目债券投资的机构提供优惠制度或免征债券利息所得税。这既可以鼓励增加投资,又可以降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的资本筹集利率。

因此,为了让私营部门通过公司债券和建筑债券市场调动资本,有必要审查《建筑法》、《房地产商业法》等相关法律。

面临政策风险

阮廷和局长表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之一是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问题。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具有长期因素,因此风险不可避免。投资者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场地清理成本和时间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汇率风险、运营收益风险(由于交通量未达到预期)等。其中,因补偿成本高、时间长而导致的场地清理风险最令人担忧。这也是PPP投资形式尚未吸引投资者,投资者希望政府通过场地清理补偿来提高参与率的原因。

此外,还有汇率风险。投资交通基础设施、进口机械设备和/或持有外汇贷款的企业始终需要承担这一风险。根据越南统计总局的数据,在2008年至2012年经济危机期间,越南盾兑美元汇率(与上一年相比)始终处于高位波动,具体如下:2008年上涨2.4%;2009年上涨9.2%;2010年上涨7.6%;2011年上涨8.5%;2012年上涨0.2%。综合来看,在此期间,越南盾兑美元汇率上涨了约28%,年均上涨5.6%。

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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