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支持严重环境污染设施搬迁的政策。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2年1月11日第02/2012号决定)
第一条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0年8月23日颁布第63/2010/QD-UBND号年度决定,关于对必须在乂安省搬迁的严重环境污染企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支持的规定。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日后施行。
第三条 本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厅、工贸厅、资源环境厅、计划投资厅、建设厅等厅长、税务厅厅长、省国库厅长、东南义安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席、省各厅、部门、行业领导、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
TM. 省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副董事长
丁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