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破坏案例的教训
(Baonghean)-近年来,在乂安省奇山市,许多农户为了生产需要,擅自占用国有林地进行焚烧。面对这种情况,当地政府积极介入,采取强硬措施,对多起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进行审理,以震慑和教育违法者。
2011年9月29日上午,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文德(Xeo Van Duc)因破坏森林罪一案,被告人谢文德出生于1986年,家住起山县友剑乡那良村。
起诉书称,2010年5月,被告人谢文德(Xeo Van Duc)将位于岐山县友剑乡那良村449分区溪昆空9号上游防护林砍伐,用于耕种。据2010年9月16日下午3点40分,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报告显示,谢文德共造成防护林受损9100平方米,砍伐竹子800株,其他树木多株。
被告人 Xeo Van Duc 在被告席上。
法庭上,被告人如实供述,低头认罪。被告人因无工作、未受过良好教育、缺乏法律知识而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旁听庭审,许多当地群众意识到自己长期以来有意无意犯下的种种错误。岐山县友剑乡那良村村民卢文红先生坦言:“通过今天的庭审,我得到了一个教训,以后我们务农,一定要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耕种。回村后,我会提醒家人和孩子,在护林员禁止耕种的护林林区,我们不要再砍伐林木。”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189条第3款b点规定,“非法烧毁、毁坏森林或者有其他破坏森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受过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1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基于以上理由,陪审团判处谢文德有期徒刑36个月,缓刑,缓刑5年。该判决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对那些缺乏法律意识或故意违反森林资源保护法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玄团-玄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