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指导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
8月27日上午,政府副总理、1992年宪法实施总结指导委员会主任阮春福在政府总部主持召开指导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春福主持召开指导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 1992 年宪法的实施情况 - 图片:VGP/Le Son
代表们评价说,草案严格贯彻越共十一大、二中、五中决议确定的学习修改宪法的观点、指导思想和方向。草案在1992年宪法起草和修改委员会的指导下,对九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修改,明确体现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内容、章节结构、条款、制宪方法等方面的修改规模和范围,旨在使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制度化,满足并适应国家新形势的要求。
草案的重要创新点在于明确确立了与宪法至上相联系的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组织、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及公民权利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根本原则,既体现了法治国家宪法对人类共同价值的取向,又体现了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宪法的政治法律特色,对宪法进行了价值传承和合理调适。
人权草案体现出许多强有力的创新,全面深入地制度化了我党和国家在人权领域的新路线、新政策,体现了宪法在确认、保障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方面基本职能的正确性和更好地履行,在越南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规定了许多具体原则和人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克服了现行宪法的重大缺陷,在国家权力组织原则中增加了控制内容;明确了行使权力的机构,如:立法权(国会)、行政权(政府)、司法权(法院);设计了关于独立机构的章节,以具体说明制约国家权力运作的机制(宪法委员会、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署)。
因此,草案需要根据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明确定位,明确分配,概括性地规定其任务和权限,不宜罗列得过于具体,因为这样容易导致机关之间职责冲突、职责交叉,“蚕食”行使上述权利的机关的组织法。
会议中,代表们积极发言,对提交给1992年宪法修正案和补充草案指导委员会的修改内容中提出的新点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控制、公民的生存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财产合法所有权受国家严格保护等内容提出了建议。
会议结束时,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春福强调,编辑部要认真吸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有关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国家和公民财产所有权等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将其纳入政府对1992年宪法修改补充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中。
此外,还需要明确若干机构的职能任务、模式以及若干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完善提交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HNM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