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没有“用完”所有假期,您就会得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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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年有12天的年假。公司规定,如果我没有“用完”的话,就失去所有年假。这样对吗?

我公司规定员工年假12天,延长至次年第二季度,如果员工没有“用完”,剩余的假期就作废。

请问一下,这个规定正确吗?

回复:

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111条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制定年休假计划。

如果员工没有休完所有假期并照常上班,公司必须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想将假期累积到下一年以获得更长的假期,则必须继续合并假期,每次最多合并三年。

具体而言:“1.员工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a) 员工在正常条件下工作,12个工作日;

b)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与卫生部协调发布的名单,从事繁重、有毒或危险工作或在生活条件恶劣的地方工作的人员,以及童工或残疾工人,为 14 个工作日;

c)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与卫生部协调发布的名单,从事特别繁重、有毒或危险工作或在生活条件特别恶劣的地方工作的人员,可享受 16 个工作日的休假。

2.雇主有权与员工协商后制定年假安排,并须提前通知员工。

3. 员工可以与雇主约定分次休年假,或者合并休年假,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员工休年假时,如乘坐公路、铁路或水路交通工具,往返路程天数超过两天,则自第三日起,路程时间将计入年假,每年只计作一次假期。

如果假期累计到下一年后,员工仍不休假,且还有剩余假期,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这是双方集体劳动协议和第05/2015/ND-CP号法令第26条对《劳动法》多项内容作出的规定。

因此,作为向雇员支付未休年假天数或未休年假天数的工资的依据,规定如下:

a) 对于已工作6个月以上的员工,按照员工离职或失去工作前连续6个月的劳动合同平均工资支付。 对于未休年休假或因其他原因未休完年休假的员工,按照用人单位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以现金方式支付前连续6个月的劳动合同平均工资;

b)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个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向雇员支付未休或未用完的年假天数的工资,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资,除以雇主计算支付工资前一个月雇主规定的正常工作天数,乘以未休或未用完的年假天数。

黎文清
劳动关系和工资司副司长
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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