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没有“用完”所有假期,您就会得到报酬。
我每年有12天的年假。公司规定,如果我没有“用完”的话,我的年假就作废了。这样对吗?
我公司规定员工年假12天,延长至次年第二季度,如果员工没有“用完”,剩余的假期就作废。
请问一下,这个规定正确吗?
回复:
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111条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制定年休假计划。
如果员工未休完假期并照常上班,公司必须支付工资。如果员工希望将假期累积到下一年以获得更长的假期,则必须继续合并假期,每次最多合并三年。
具体而言:“1.员工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a) 员工在正常条件下工作,12个工作日;
b)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与卫生部协调发布的名单,从事繁重、有毒或危险工作或在生活条件恶劣的地方工作的人员,或童工或残疾工人,为 14 个工作日;
c) 根据劳动荣军社会部与卫生部协调发布的名单,从事特别繁重、有毒或危险工作或在生活条件特别恶劣的地方工作的人员,可享受 16 个工作日的休假。
2.雇主有权与雇员协商后规定年假时间表,并必须提前通知雇员。
3. 员工可以与雇主协商,分期休年假,或者合并休年假,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员工休年假时,如乘坐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工具,往返路程天数超过两天,则自第三日起,路程时间将计入年假,且每年只计一次假。
如果假期累积到下一年后,员工仍不休假且还有剩余假期,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这是双方集体劳动协议和指导《劳动法》多项内容的第 05/2015/ND-CP 号法令第 26 条所规定的。
据此,作为向员工支付未休年假天数或未休年假天数的工资依据规定如下:
a) 员工已工作满6个月的,为员工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前连续6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平均工资;员工未休年休假或因其他原因未休完年休假的,为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前连续6个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平均工资;
b)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个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雇员未休或未用完的年假天数应支付的工资,为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资,除以雇主计算支付工资前一个月雇主规定的正常工作天数,再乘以雇员未休或未用完的年假天数。
黎文清
劳动关系与工资司副司长
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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