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销售时没有发票或者收到与广告不符的商品将被罚款。

白羊座 March 28, 2018 07:00

工贸部表示,已收到许多用户在网上购物时的投诉和反馈……

越南工业贸易部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刚刚报告了越南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2017年,电子商务增速预计将继续保持高位。就网络零售领域而言,来自数千家电商网站的数据显示,2017年收入增长率达35%,通过多家头部快递企业的间接调查显示,快递服务收入增长率在62%至200%之间。

在支付领域,根据越南国家支付公司(NAPAS)的信息,2017年国内网上卡交易数量比2016年增长了约50%,交易金额增长了75%。

然而,这种购物形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风险。本质上,这并不是一种直接的购物方式,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和拿着商品来评估商品的形状、颜色和质量。因此,消费者遇到的第一个风险就是收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的不一样。

销售无产地、无发票的商品,或收到与广告不符的商品将受到处罚。

产品的来源也是一个问题。网上购物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消费者无法确定商品的来源。所有交易都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因此,如果遇到不可靠的卖家,消费者就有可能买到假货或劣质商品。

此外,网购离不开配送服务。消费者有时会面临配送时间过长(配送缓慢)、收到的商品破损、丢失、付款后才能开箱查看商品等风险。

该部门通过受理和解决国家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反馈和投诉的实践表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据该部门称,他们已经收到了许多用户在网上购物时提出的投诉和反馈。

第一,提供虚假交易信息

收到的产品在外观、特性、功能和规格方面与广告宣传的不一致。例如,消费者订购的是 256GB 的 USB,但收到的却是 128GB 的​​ USB。

虚假的商品原产地信息,一些组织和个人销售没有原产地或来自广告宣传国家以外国家的商品,商品原产地为中国,但信息称它们是日本或美国商品。

虚假价格信息。商家发布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按照广告价格出售的商品很少或根本没有。

商业组织和个人在提供信息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5日第185/2013/ND-CP号法令第6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法令规定,对商业活动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买卖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周一,卖家没有提供发票。

不提供发票不仅表明经营单位和个人没有认真履行对国家的纳税义务,而且也使消费者投诉时缺乏依据和依据。

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5日颁布的第185/2013/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生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第77条规定:违反提供交易证据规定,商业组织和个人违反交易文件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

此外,竞争和消费者保护部还收到多起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促销品丢失、商品损坏且未退回、送货延迟、订单被无故取消等。许多消费者投诉收到破损或损坏的商品,但组织和个人拒绝理会或指责消费者或运输单位。

上述行为可根据政府2013年11月15日第185/2013/ND-CP号法令第8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该法令规定了对商业活动中生产、交易假冒和违禁商品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与客户和消费者关系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该部门特别警告,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欺诈性组织和个人的风险。具体而言,消费者权益在与具有欺诈意图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时,尤其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通过Facebook、Zalo等社交网络……消费者仅通过电话或社交网站进行联系。付款后,消费者没有收到商品,或者收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完全不符。

竞争部门表示:“我买了一部手机,却收到一个装有砖头的盒子。售出后,卖家立即屏蔽了买家的手机和Facebook。即使大量消费者投诉或管理机构介入,卖家仍然立即删除了买家的电话号码和Facebook账户。”

据《越南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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