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决议
国会主席王廷惠刚刚签署并发布了第107/2023/QH15号决议,根据防止全球税基侵蚀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征收额外税款。
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规定,纳税人是跨国公司的组成单位,且在财政年度之前的连续 4 年中,至少有 2 年在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取得相当于 7.5 亿欧元(EUR)或以上的收入,但以下情况除外: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组织;以及通过本条款 a 点至 e 点所列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 85% 资产价值的组织。

关于国内补充企业所得税最低标准的条例
关于标准最低补充国内企业所得税(QDMTT)的规定,该决议明确规定,本决议第2条规定的跨国公司组成单位或组成单位组,在财政年度内在越南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适用标准最低补充国内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如果越南境内的组成单位或组成单位组根据全球最低税的规定获得收入,且越南的实际税率低于最低税率,则符合越南标准的国内最低补充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本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确定。
标准最低附加国内企业所得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额外标准国内企业所得税额 = (额外税率 x 额外应税利润)+ 本年度调整后的额外税额(如有)。
附加税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附加税率 = 最低税率 - 实际税率。
最低税率为15%。
越南的实际税率按每个财政年度计算,并按以下公式确定:
越南实际税率 = 根据全球最低税收法规调整后的越南适用企业所得税总额 / 越南在该财政年度的净收入
额外应税利润按以下公式计算:
额外应税利润 = 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则计算的净收入 - 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则扣除的有形资产价值和工资。
根据全球最低税收规则,净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则计算的净收入 = 所有组成实体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则计算的收入 - 所有组成实体根据全球最低税规则计算的亏损。
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在确定额外应税利润时,可扣除的有形资产和工资价值分别为越南所有组成单位有形资产年均总价值的5%和越南所有组成单位工资总额的5%。在2024年起的过渡期内,有形资产和工资价值将按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比例逐年扣除。
如果相关财政年度的组成单位或组成单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财政年度的额外标准国内最低企业所得税额将确定为 0(零):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收条例的平均营业额低于 1000 万欧元;根据越南全球最低税收条例的平均收入低于 100 万欧元或亏损。
税务申报规定
该决议规定,对于符合标准的国内最低补充企业所得税条例,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提交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附有解释说明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释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而产生的差异)的截止日期以及缴纳补充企业所得税的截止日期不得晚于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
关于最低应税收入综合计算的规定,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提交信息申报表的截止日期、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解释说明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而产生的差异)的截止日期以及缴纳补充企业所得税的截止日期,对于适用的跨国公司而言,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个月内不得晚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个月;对于后续年度,则不得晚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
根据该决议,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组成单位的确定规定如下: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越南只有一个组成单位,则该组成单位应按照全球最低税条例提交申报并缴纳额外企业所得税;如果一家跨国公司在越南有多个组成单位,则该跨国公司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发出书面通知,指定其在越南的一个组成单位按照全球最低税条例提交申报并缴纳该公司的额外企业所得税。
如果跨国公司未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通知指定其在越南的组成单位提交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在通知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指定其在越南的组成单位提交申报和缴纳税款;
当发生导致申报纳税主体发生变更的事件时,跨国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税务机关。如果跨国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该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知应当申报纳税的主体。
如果税务机关已按照本条款第 b 点或第 c 点的规定通知指定纳税主体提交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且税务机关获悉导致提交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则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该情况之日起 10 天内通知指定另一纳税主体提交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全球最低税收规定,额外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将上缴中央预算。
本决议第2、4、5和6条规定的收入和利润门槛所依据的外汇汇率,是越南国家银行公布收入和利润参考年份的前一年12月份的平均中央汇率。
无处罚过渡期内违反申报和提交规定
2026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后的财政年度(不包括 2028 年 6 月 30 日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的过渡期负债减少规定如下:
在过渡期内,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一个国家/地区某一财政年度的额外税额将被视为零(零):
在该财政年度内,该跨国集团提交的合格国别报告显示,其总收入不足 1000 万欧元,所得税前利润不足 100 万欧元,或者在该国出现亏损;
在该财政年度内,该跨国公司在该国的简单有效税率至少为:2023 年和 2024 年为 15%;2025 年为 16%;2026 年为 17%;
在该国,跨国公司所得税前的利润(或亏损)等于或小于根据《全球最低税收条例》计算的与该国居民组成单位的劳动有形资产相关的收入扣除额(见《国别报告》);
在过渡期内,对于未按照《全球最低税条例》申报和提交信息申报表以及未提交附有解释说明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释说明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而导致的差异)的税务违法行为,不会处以行政处罚。
选定的组成单位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其获得额外应税利润、平均收入和所得以及实际税率的资格。
根据本决议规定缴纳的额外企业所得税,在确定越南应缴纳的与境外投资所得收入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予以抵扣……
本决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 2024 财年。
该决议还明确规定,如果本决议与国民议会其他法律或决议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本决议的规定为准。本决议生效后,如果税基侵蚀和全球利润转移联合合作论坛对《全球最低税条例》提出指导意见、修订或补充,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果修订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决议的规定相抵触,应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决定;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的紧急情况下,应提交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并在最近一次国民议会会议上报告。


